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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拍攝影師性侵女模判4年 法官強調:「不要就是不要」

王怡蓁 2018年08月15日 19:20:00
外拍攝影師莊杰達性侵女模一案,今(15)日高等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被告莊杰達有期徒刑四年,判決中指出,被害人對於隱私、身體與性交擁有完全自主權,。(現代婦女基金會官網)

外拍攝影師莊杰達性侵女模一案,今(15)日高等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被告莊杰達有期徒刑四年,判決中指出,被害人對於隱私、身體與性交擁有完全自主權,。(現代婦女基金會官網)

外拍攝影師莊杰達性侵女模一案,今(15)日高等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被告莊杰達有期徒刑四年。莊杰達於前年約模特A女到摩鐵外拍,卻趁機將A女壓制於床上,不顧A女用手推及說「不要」,性侵A女。法院在判決中,直指性平教育與破除傳統迷思的重要性。

 

高院認為,莊杰達與辯護人的抗辯理由中,犯了「理想被害人」形象的迷思,認為被害人都要是純潔無辜、大聲呼救、慌張報警、害怕厭惡加害者。A女在事發後,未符合「理想被害人」形象,反遭莊杰達與辯護人質疑誣陷。高院更認為,A女在line對莊杰達所說的:「做愛這件事是互相喜歡才做的」,就是對被告最直接且中肯的性平教育,更破除男性對傳統教育「半推半就」性文化想像的迷思。

 

莊杰達與辯護人認為,A女在偵查及原審證詞敘述不一致,且性交後仍同意讓莊杰達拍攝性感照片,也並未趁他洗澡時打電話求救,案發後也同意搭乘他的車輛離開,並未至醫院驗傷。莊杰達與辯護人認為上述情況與常情不符,並以上述情況作為上訴理由。

 

在性侵案件中,高院認為,對被害人無論施以「物理上」或「心理上」的限制行為,只要足以證明違反被害人意願,便構成強制性交罪。

 

高院認為,性侵案件經常是「密室犯罪」,對於遭侵害過程,被害人經常產生抗拒而不願回想或面對的情況,因此在法庭證述時對細節不願面對,是經常發生的狀況。A女回憶創傷的同時,還要應付法庭上眾人質疑的道德眼光、抵抗對自我的譴責,這類被害人不免會帶有慌亂不安的情緒或反應,反而容易被誤認為是前後不一或是證詞上的破綻。

 

判決中顯示,被害人於性侵後拍攝的照片表情與過去拍攝照片不同,除了面無表情甚至顯露無奈,事發後,A女更出現暴哭、精神恍惚等情緒不穩反應。A女也明確在案發時向莊杰達表達不願意,並告知是約拍照,並非做愛。案發後,A女與莊杰達的Line對話紀錄中,A女也有表示「以後不要再強迫任何人」、「做愛這件事是互相喜歡才做的」,莊杰達回應「就我的感覺,妳是蠻半推半就的」。

 

高院認為,被害人對於隱私、身體與性交擁有完全自主權,「不要就是不要!」通常被男性加害者理解為「半推半就」,這是對女性性自主權隱含的不尊重,更是誤認女性對於性難以啟齒而口是心非的迷思。(婚姻平權公投連署落後告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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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性平教育 莊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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