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臘和羅馬時期早就有同性戀存在,各式各樣的文學、藝術、和詩歌皆有流傳下來。(維基百科)
「愛家公投」(反同公投)的宣傳理由之一是:「同婚破壞傳統。」因此要將婚姻局限於一男一女之間,並且不准用民法保障同婚。但其實,同志老早就出現在歷史之中,(甚至遠比某些大力反同的宗教還要早出現在歷史上),所以不須大驚小怪。
西方的希臘和羅馬時期就有同性戀的存在,各式各樣的文學、藝術、和詩歌皆有流傳下來。不僅荷馬的史詩作品《伊里亞德》中被認為有出現男同志伴侶;女作家莎芙描述許多女同志之間的愛情,其定居的希臘島嶼萊斯博斯島(Lesbos)甚至成為英語中「女同性戀」(Lesbian)一詞的由來。雖然每個時代有其文化差異,但可見修民法保障同婚並非毀壞傳統。
再看東方,自春秋戰國時代就有同性相愛的紀錄。根據《韓非子·說難》,可以看到衛靈公和他的男寵,當時的衛國大夫彌子瑕,一起分食一顆桃子的愛情,因而「分桃」便有了同性戀的意思;《戰國策·魏策》中記載的魏王與龍陽君的故事,魏王為了保證深愛他的男寵龍陽君,甚至下令不准進納新的美人至宮中,因此「龍陽之癖」便成為了同志的代稱。
還有,漢朝時漢哀帝與董賢的愛情,他們同床共寢,董賢睡覺時壓住了皇帝的袖子,漢哀帝上朝時不忍叫醒他,竟然直接拔劍切斷袖子,便是意指同志的成語「斷袖之癖」的由來。
歷史事實如此,自古就有同性之愛,而人類社會也沒有崩壞或是毀滅,可見愛家公投宣傳的「同性戀者可以享有婚姻便會毀壞傳統、道德崩壞等」沒有道理。婚姻及文化皆一直變動,從古希臘羅馬和古中國的同婚、男寵等,以前的一夫多妻或妾到1930年公布《民法·親屬編》,才確立的一夫一妻,再到大法官釋憲確立的保障同性婚姻,這些都是歷史的進程。
婚姻納入同志是憲法平等權的展現(也是一對ㄧ婚姻),不會造成危害,原有的異性婚不受影響,更不用更改日常稱謂。通過同婚的歐美各國都能作為參考,因此實在無須擔憂,也不用如愛家公投所言,將婚姻局限於一夫一妻之間,這不僅與世界的平權風潮相違背,更是坐實了不平等的指控。
※作者為網路媒體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