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春男(右)因酒駕風波辭去駐星代表職務,他的好友施明德(左),重砲批評台灣的酒測臨檢制度違憲。(合成畫面/圖片來源:李隆揆攝、翻攝自施明德、江春男臉書)
原準備接任駐新加坡代表的媒體人江春男在履新前夕酒駕,鬧得沸沸揚揚,最後以請辭收場。他的好友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曾在臉書為文,為江和台灣惋惜,同時施明德也批評台灣警方現行酒測臨檢,對每輛車都攔下無差別臨檢,是違憲犯法行為,「大概由於大家多討厭酒駕,所以容任這種和鄭捷無差別殺人般的無差別臨檢。很少人會想到這種無差別臨檢,其實是違憲的犯行。」
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緣起於一名李姓男子於1998年1月15日晚間,獨自行經台北市士林區重陽橋上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第一中隊兩名警員在橋上執行道路臨檢勤務,要求李出示身分證件接受盤查,李回答未帶證件,並拒絕出示任何證件,員警自其衣褲外盤檢是否攜帶證件或其他物品時,李一時氣憤出言辱罵員警,被依刑法侮辱公務員罪移送法辦,法院判處拘役20日。
沒搜索票搜身 大法官判違憲
當時李姓男子指陳員警未持搜索票執行搜索,兩名員警聲稱是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執行道路臨檢勤務,從李的衣物外檢查是否真的未攜帶證件,或有無其他危險物品,未逾越法定範圍,與刑事訴訟法的「搜索」不同,法官同意員警是依法執行職務,不是違法搜索行為。
李姓男子不服,認為警方臨檢方式違憲,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就警察勤務條例關於實施臨檢的規定,是否違憲的爭議,2001年12月作成第535號解釋。大法官認定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屬違憲行為。也促成2年後制定公布施行《警察職權行使法》。
大法官解釋,臨檢實施的手段,包括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均屬對人或物的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應遵守法治國家警察執勤的原則。實施臨檢的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的救濟,均應有法律明確規範,才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意旨。
《警察勤務條例》有關臨檢的規定,並無授權警察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的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警察執行場所的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私人居住空間應受住宅相同的保障;對人實施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2003年12月,《警察職權行使法》制定公布實施,取代《警察勤務條例》,警職法明文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酒測臨檢攔車 無差別是違憲
在江春男發生酒駕風波後,施明德在臉書針對警方取締酒駕勤務指出,現在台北市許多路段晚上都有「酒測臨檢」,對每輛車攔下進行無差別臨檢,其實是違憲犯行,「警察是奉命在執行犯法的行為」。
他說,大概由於大家多討厭酒駕,所以容任這種和鄭捷無差別殺人般的無差別臨檢。大概很少人會想到這種無差別臨檢,其實是違憲的犯行。依毒果樹理論,違法搜取的證據是否有效,都有待法院裁定。但是台灣社會巳養成一種習慣,只要是討厭的事就可以無限上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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