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家威與5名當事人委託許秀雯等律師團提起聲請停止愛家三公投的執行,5日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審理。(攝影:張文玠)
祁家威與5名當事人委託許秀雯等律師團提起聲請停止愛家三公投的執行,今(5日)針對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憲瑩所提的愛家公投:婚姻以外形式規範同性結合公投,公投主文是「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審理。
針對此案是否有無難以回復且情況急迫,祁家威以生活情境做比喻,他說:「一個人肚子痛要去拉肚子,這是有急迫性的,卻不讓人去上廁所,說你可以拉在褲子上,拉在褲子上有沒有不可回復性?他說你褲子洗一洗還是可以穿,這就好像不以民法保障同志族群的權益,而是說你可以用專法。這是很荒謬的要求。」
中選會委任律師表示,今審理只針對聲請停止執行公投的部份。針對受命法官陳心弘所列出的三項爭點:「聲請人5人是否為本公投提案的審議結論的利害關係人?」、「審議結論是否為行政處分?」、「本件有無救濟程序及執行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116條的規定?」
祁家威等人委任律師許秀雯指出,當愛家3公投初審通過後,他們便提起10項訴願,但中選會認為,通過通頭的第一階段審查,並不是一個「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也同意,認為通過公投連署不是行政處分,因此駁回所提出的訴願。
中選會委任律師表示,聲請人並非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而且此公投的審理結果對外沒有發生新的關係,並未限制聲請人的權利義務,也就是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所規定的行政處分要件。且重點在於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6條,有無難以回復且情況急迫的情形。
中選會委任律師指出,公投法第53條規定,中選會否准公民投票提案,認定連署不成立或在法定時間內不為決定者,提案人才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他認為此案並不符合,所以不能逾越法條。
許秀雯認為,此公投案與其他一般政策性的公投有本質上的不同,大法官釋字748已說明現行的民法無法保障同性結婚的權利是違憲的,因此,這項提案對於本案的5名聲請人都將造成直接權利以及利益上的限制,她強調這個公投案針對同性傾向之人,未來是否享有婚姻平等自由的限制,因此利害關係是很顯著的。
祁家威等人委任律師潘天慶認為,此案當然有難以回復的損害以及急迫性,因為大法官釋字748說明的是人性尊嚴,法律上的人格尊嚴等權利,如果可以公投連署,對這些同志族群就已經造成人格尊嚴上的損害。律師團認為,此案也符合急迫性,因為提案人已經將連署書送至中選會,不久後中選會也將宣布審核結果,所以符合急迫性。律師團另外提出一名心理諮商師的投書《反同公投對同志心理健康的傷害》,強調公投連署正在造成同志的心理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