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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婚平公投 會如「進歩份子」們所望嗎

赫克立斯 2018年09月08日 00:00:00

這個公投到底對於婚姻平權有什麼實然上的意義,筆者是感到保留的。(攝影:張文玠)

婚姻平權公投在37天內募集百萬份連署將連署書送進中選會,看似創造了奇績,但是這種奇蹟究竟是否對「婚姻平權」有正面幫助?筆者卻感到有些困惑,以下是筆者困惑的問題:

 

首先是策略問題,這個公投到底目的是什麼?

 

大法官在釋字748號解釋就已經定了一個「二年的生效日期」也就是為了避免立法機關怠於立法,為同志婚訂了一個生效日期,而在明年的5月,這個日期就會到了,換句話說,縱使沒有了平權公投,明年同志就可以適用民法的規定結婚。

 

說白話,一些婚姻平權公投,縱使在年底通過,在往年國會都是三月開會的貫例下,這個公投到底對於婚姻平權有什麼實然上的意義,筆者是感到保留的。

 

況且這個同婚公投更有可能帶來反效果。

 

因為台灣「同婚合法」的基礎並非是立法形成,而是司法權的介入,先不論司法權介入審理本案有沒有違反權力分立之而有違憲之虞。光是多數執政的民進黨讓這個法案在立院卡了那麼久,弄到裡外不是人,讓年輕人不諒解、中南部選民及長老教會系統都要翻臉,就知道這個社會對同婚議題是沒有共識的。

 

如果連完全執政的民進黨,要憑著國會多數的力量推動這個政策都這麼困難,試想視政治手碗為糞土、妥協為骯髒的「新政治」支持者們,發動這個公投結果,究竟是通過公投門檻順利支持大於反對的機率較高,還是未達公投門檻、反對者大於支持者的可能性較高?

 

如果「真愛再贏一次」奇蹟發生公投順利通過門檻,且支持者多於反對者,對同志權利一定是往前一大歩,但如果奇蹟沒有發生呢?是否代表大法官的支持僅是司法權的獨裁呢?這樣對同志追求平權的道路真的有正面效果嗎?

 

再來是本案定性的問題,創制性。

 

根據本案的提案者主張「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是一個「創制性」公投,光憑這麼簡單的一句話,真的可以讓同志婚姻不受到區別對待嗎?

 

因為縱使是在婚姻章裡面也可以拿「性傾向」做為區別對待的標準,只要將「同志婚」放入婚姻章內,仍然符合「婚姻平權公投」提案內容之文義?那麼這個公投案還能被稱為是創制性公投嗎?

 

那這次的提案到底是為了什麼?

 

筆者認為,最有可能的原因是因為提案者生活在厚重的「同溫層」內,誤解了同婚在社會上的支持度。想要藉由這個公投對執政黨的「看似沒有作為」提出抗議,但是執政黨真的如同提案者的「外部觀點」一般無所做為嗎?

 

政治的本質就是妥協,現代民主社會中各種意識型態相互鬥爭,而政府當然代表的是一種意識型態,在和所有在野甚至是黨內擁有其他意見之人討論後,得到一個大家可以接受的結果。

 

換言之,除了選舉的考量外,為了社會的安定,「保守」勢力的觀點必需也應該被考量,因為將所有人視為整體社會一份子的做法才是民主的核心。

 

如果沒有以這種「政治的內部觀點」去詮釋政治,真的有辦法改變任何事情嗎?
 

美國政治學大師杭亭頓在《第三波》(民主化)中表示,「歷史不是直線前進的,但是當有智慧、有決心的領導人要推動歷史的時候,歷史的確會前進!」筆者相信台灣的未來的確是有朝向「進歩」邁進的。

 

只不過這個前進是緩慢的罷了,畢竟台灣的歷史發展歷經了如此長的威權統治,腐敗的黨國體制深入了所有的政府、半政府單位,而國會政黨輪替不過兩年,除垢絕不是一蹴可及。

 

筆者認為「進歩份子」們要好好想想,如果代表「舊政治」中的民進黨落敗了,在這些陳垢尚未根除前,國民黨重返執政,這塊土地還會朝著他們所期望的正確前進嗎?還是會連現在發展的多元、開放基礎都有可能消失迨盡呢?

 

※作者就讀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碩士班(前中興大學法商學院)

關鍵字: 婚姻平權 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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