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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仲諒「紅火案」翻轉 高院更一審從9年8個月改判3年6個月

上報快訊 2018年09月12日 12:33:00
辜仲諒被控涉嫌以紙上公司從中套利。(資料照片/李隆揆攝)

辜仲諒被控涉嫌以紙上公司從中套利。(資料照片/李隆揆攝)

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日前遭控以紙上公司「紅火」套利,炒作兆豐金股價的結構債,不法獲利達10億多元,並侵吞3億餘元。一、二審該案被判9年、9年8個月徒刑,後經最高法院要求查明實質損害額及受害者,高院更一審歷經4年調查,12日宣判期刑改為3年6月。

 

檢方指稱,辜仲諒時任中信金控副董兼中信銀行董事長,與中信金法人金融執行長的前妹婿陳俊哲等人,敲定中信金轉投資兆豐金以炒作結構債的計畫。

 

因應政府二次金改政策,當時辜仲諒先以中信銀收購兆豐金股票至上限,另向英商巴克萊銀行購買3.9億美元結構債,藉此購入44萬張兆豐金建立避險部位。後要求陳俊哲在港成立資本額僅1美元的紅火公司,辜仲諒並任意以5%價金轉賣結構債給紅火,拉抬兆豐金股價,再將紅火贖回結構債,從中套利。

 

2010年台北地方法院依證券交易法、銀行法背信罪判辜仲諒9年徒刑,2013年高等法院認定辜仲諒牟私利、違職業道德,改判9年8個月徒刑,併科罰金1億5千萬。然隔年最高法院認定原審判決有誤,如犯罪所得計算及實質受害者皆未查明,全案發回高院。

 

高院更一審12日宣布,辜仲諒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但因自白、繳回犯罪所得、刑事妥速審判法3項減刑事由,改判他3年6月徒刑。

 

辜仲諒的辯護律師團對此則主張,「紅火」不是炒股工具,而是「特殊目的公司(SPV)」,強調是為避免已獲准的轉投資案生變,贖回的獲利也匯還中信金,沒有私吞。

 

律師團指稱陳俊哲才是主導紅火案的人,且陳為紅火帳戶的有權簽章者,負責調度資金與獲利。原辜仲諒的律師團也聲請越洋視訊關鍵證人陳俊哲,更透過台美司法互助管道,聯繫到目前滯美被通緝的陳俊哲。然陳俊哲在原本答應後卻臨時反悔,以還沒讀完高院提供的卷證資料為由,拒絕露面。

 

辜仲諒也重申,不知本案遭侵吞的3億元去向,更強調「絕沒做對不起中信金控的事情。」

 

同案被告、時任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判刑4年,時任中信銀副總經理林祥曦判刑2年,時任中信金控遵法主管鄧彥敦改判無罪。(年底公投確定「兩階段」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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