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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王令麟內線交易案無罪 是檢察官舉證不力或法官放水

黃錦嵐 2018年09月14日 00:00:00
王令麟被訴內線交易案,纏訟10年之後,高院更二審以「檢察官舉證不力」為由,判王令麟無罪。(攝影:陳育陞)

王令麟被訴內線交易案,纏訟10年之後,高院更二審以「檢察官舉證不力」為由,判王令麟無罪。(攝影:陳育陞)

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被訴內線交易案,纏訟10年之後,高院審判長孫惠琳(受命法官陳勇松)今年8月22日更二審以「檢察官舉證不力」為由,判王令麟無罪,王令麟在高院宣判後發表聲明,感謝合議庭還他清白,讓他沈冤得雪。

 

筆者檢閱更二審判決書及最高法院兩次發回更審理由,對於本案之判無罪,究竟是「檢察官舉證不力」?還是承審法官放水?頗有疑問,對於王令麟所謂的「沈冤得雪」說法,更是大大不以為然。

 

據高院更二審認定,本件東森國際公司出售東森媒體公司全部持股引爆的內線交易案,其重大消息成立時點是95年3月9日(契約成立日),可是,東森國際公司董事會迄同年7月6日下午5時30分才決議通過,並於次日上午公布此一重大消息。

 

另據黃鈺婷證述及股票開戶買賣卷證,95年3月13日至同年7月6日止,負責東森集團所屬公司現金流量的東森得易購公司財務經理黃鈺婷,依王令麟的指示,以東森集團所屬森暉旅行社、東森購物公司、東森得易購公司帳戶,分別買進19674仟股、26320仟股、1741仟股東森國際公司股份之事實,亦無爭議。

 

不過,王令麟抗辯說:基於擔任東森國際公司董事,依法令規定有最低持股比例之限制,及掌控該公司經營權等因素考量,他是在「95年3月9日以前」,依既定計畫,指示黃鈺婷以森暉等3家公名義,買進東森國際公司股票,自「95年3月9日以後」,則未再具體指示黃鈺婷買進東森國際公司股票。

 

高院更二審的無罪論證認為:王令麟「指示」之具體時間,既未據證人黃鈺婷明確陳述,檢察官又未提出其他證據資料,具體證明王令麟對黃鈺婷的指示,是在重大消息於「95年3月9日成立以後」所為,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刑事證據法則,自應作有利於被告王令麟之判斷。

 

值得注意的是,高院更二審在判決中,不止明文指斥檢察官舉證不力,更敘明「王令麟否認」於95年3月13日至同年7月6日止,指示黃鈺婷買進東森國際公司股票,並非「王令麟坦承」,檢察官上訴指稱「王令麟坦承」容屬誤會。

 

本案首先引起筆者注意的爭點是:高院更二審合議庭與台北地檢署上訴檢察官之間,究竟是誰誤解(或曲解)了王令麟的供述?

 

王令麟是否曾坦承指示黃鈺婷於95年3月13日至同年7月6日止,買進東森國際公司股票,上訴檢察官說有,更二審判長孫惠琳、受命陳勇松、陪席法官劉為丕說沒有,究竟是誰「誤會」了王令麟的供述?

 

以上疑點,從既有判決資料觀察,檢察官所謂的「王令麟坦承」,似乎是指王令麟坦承指示黃鈺婷買進東森國際股票;高院所謂「王令麟否認」則指王令麟否認於「95年3月13日至同年7月6日止」指示黃鈺婷買進股票,事實是否如此?筆者無法檢閱卷證,無法釐清確認,恐怕有待高檢署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曾文鐘詳閱卷證,再考慮是否上訴爭執了。

 

觀之更二審判決書,本案上訴檢察官是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許鈺茹、黃士元、鄧巧玲等三人,假若是檢察官「誤會」了,那是故意曲解而有濫訴之嫌,或是僅屬中文不通的「誤會」而已?若是合議庭三位法官曲解王令麟的供述,究竟是有意割裂證觀察而有「放水」之嫌?還是一時疏失,僅屬邏輯不通而已?不論是那一種情況,都是茲事體大。

 

其次,筆者質疑的是:高院更二審的無罪論證是否合乎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在刑事審判上,法官依證據認定被告是否有犯意與犯行,理應綜合相關證據觀察,不可割裂證據觀察,而且論證應符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高院更二審的無罪證是:因黃鈺婷只證述依王令麟指示買股票,並沒有證稱王令麟何時下指示,而王令麟又堅稱是在「95年3月9日以前」下指示的,加上檢察官又未能舉證證明王令麟是在「95年3月13日至同年7月6日止」下達指示,因此,無法排除王令麟是在「95年3月9日以前」下指示的可能。

 

筆者要質疑的是:王令麟身為東森集團總裁、東森國際公司董事,對於「東森國際公司出售東森媒體公司全部持股」的過程,即使並非全程主導或決定者,亦是了若指掌,即使如王令麟所辯,他是在「95年3月9日契約成立之前」下達指示,但是,黃鈺婷買股票金額如此龐大、次數如此之多,在「95年3月13日至同年7月6日止」 期間的調動資金、買股票行為,難道都是自作主張、不用報告王令麟?也不在王令麟概括指示範圍之內?

 

高院更二審的論斷,很顯然的,是未審酌王令麟在「東森國際公司出售東森媒體公司全部持股」的角色與作為;也未審酌王令麟所辯下達指示時間,距離黃鈺婷買股票時間,不止相隔時間長,並非時間緊接,而且,黃鈺婷接受王令麟指示買股票持續時間長達近三個月,王令麟下達指示之後,對黃鈺婷的調資金、買股票的作為有可能完全不知嗎?這種顯然違反常情的辯詞也能採信?不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嗎?

 

再次,筆者打算談談本件內線交易案,既然經台北地院一審、高院更二審均判王令麟無罪,依妥速審判法第九條規定,檢察官若要提起上訴,除了必須受三項嚴格限制:判決所適用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決違違背判例;此外,最嚴苛的限制上訴要件,還是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也不適用。高檢署檢察官曾文鐘若提起上訴爭執,有可能說服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嗎?

 

筆者檢閱最高法院類似審判案例發現,因檢察官上訴符合速審法嚴格限制上訴要件而發回更審的案例非常罕見,絕大多數的案例,都是不符合嚴格上訴要件被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極少案例雖然也判決上訴駁回,但是,卻在判決要旨中嚴詞指斥無罪判決顯然違背法令,只是格於速審法規定限制,才不得不駁回檢察官上訴(例如,104年台上第78號),第三種判決似是認為速審法第九條的嚴格限制上訴要件,僅是限制檢察官的上訴事由,最高法院若發現無罪判決顯違公平正義,仍可發回更審(例如105年台上第3184號)。

 

王令麟被訴內線交易案是否能無罪定讞,完全繫於高檢署檢察官曾文鐘是否提起上訴,若提起上訴,能否找到符合速審法第九條要件的上訴理由?最高法院是否可能以「高院無罪判決顯然違背公平義」為由發回更審?這些都是有待觀察的變數,筆者不敢揣測率斷。

 

※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

關鍵字: 王令麟 內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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