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監察問題多年來爭議不斷,先是因黃世銘(資料照片)於疑違法監聽國會一案欲從嚴監聽法,如今又研擬放寬。
通信監察問題多年來爭議不斷,法務部會同國安局等單位在2014年研擬「通訊保障監察法」修正草案,欲要放寬檢調偵查監聽的規範。其中,最大改變是將調閱通信紀錄權限,由原先法官決定改為檢察官就可發動,監聽條文也將放寬,行政院也已通過此修正案,待立法院審議。
過去,監聽法放寬、從嚴的爭議不斷,先是在2013年檢察總長黃世銘於疑違法監聽國會一案,2014年初立法院修法增訂「黃世銘條款」,若公務員將通訊監察資料挪作他用,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嚴監聽的規範,不過,因其批評聲浪不斷,2014年底此法又遭修正放寬。
「通訊保障監察法」修正草案中,針對調閱通信紀錄權限,影響較為輕微,而為救災救難或尋找失蹤人口等情,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需,應無須上報法官,可由檢察官自行發動;同時也放寬流放毒物、於流通食品下毒、重大人口販運等重大犯罪,列為可通訊監察範圍。
另外,因黃世銘案而修訂,立法院得隨時派員至電信事業等處所監督通訊監察情形,也因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牴觸,予以刪除。
據《聯合》報導,法務部官員指出,此次監聽修法的主要理由,是由於檢警認為在辦案工具上被限縮,檢察官無法有效追緝罪犯,甚至有檢警人員辦案還被法辦,種種因素造成司法無法還公理正義於民。
針對此次修法主要放寬「調閱通聯記錄」的部分,許多檢警認為,調取通聯紀錄是調查犯罪的必要手段,是偵辦重大犯罪的利器,且不是通訊內容,因此未侵犯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對個人隱私權的影響較輕微。」
也有官員表示,過去檢察官可逕向有關機關以調取票查知通聯紀錄、通訊者基本個資,但2013年前特偵組爆發違法監聽風波後,僅特殊犯罪才能向法官以令狀聲請,造成檢警無法在小案子上幫人民伸張權益,影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
不過,仍有檢調認為監聽、調取通聯紀錄等侵害人民權益的偵查動作,都應是司法人員辦案的最後手段,而非為了「方便」辦案,就頻以監聽和調取通聯紀錄方式來偵辦,這已讓檢警調人員好像除了不監聽、不調通聯,就不會辦案,連蒐證、臥底等其他辦案方式都不用了。
支持監聽法從嚴者認為,如果為了要獲取少數的犯罪證據,讓整個國家機器去侵蝕人民隱私,並非法治國家追求的目的。法律要如何在最小的人權侵害之下,合理獲取犯罪跡證,有待立法者再三激盪。(郭建國斬首蔣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