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籍漁船「福甡11號」遭舉報非法捕魚及剝削漁工人權,引發各界關注。(EJF提供)
台灣籍漁船「福甡11號」遭舉報非法捕魚及剝削漁工人權,引發各界關注。事實上,台灣虐待漁工案例層出不窮,經常躍上國際版面,連美國國務院7月初公布的「2018人口販運問題報告」也明確指出,台灣當局「無法有效解決漁工剝削問題」。EJF台灣海洋專案主任邱劭琪嚴正呼籲,政府須正視人權問題,通盤檢討相關法規,別再虛應故事,甚至粉飾太平。
在全球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業的英國非營利組織「環境正義基金會(Environmental Justice Foundation, EJF)」,近來透過線上發布《拖網而逃:台灣未能阻止福甡11號剝削漁工及非法捕魚》影片,向全球揭露福甡11號漁工,遭受慘無人道的虐待。
該影片提及,福甡11號船員工時長達22小時,受傷也被迫繼續工作;船員薪資不僅低於台灣最低薪資,甚至還被仲介苛扣伙食及其他費用。並有船員透露,曾遭船長暴力對待,「我覺得...福甡11號根本就是地獄」,內容怵目驚心。
EJF提交給歐盟的調查報告更質疑,台灣雖於海外港口派駐檢查員,但相關專業訓練不足,以致查驗工作草率,除了無法即時保護船員,還錯失制裁的黃金時間,最重要的是,嚴重影響後續調查工作。
以此次福甡11號案為例,EJF指控,台灣駐南非檢查員登船查驗時,未向船員說明自己是誰、何以要填寫問卷,以及船員是否受到相關保密保障等。此外,船員填寫問卷時,遭控有暴力行為的船長竟在場,也沒有安排通譯人員協雙方溝通,或是為不識字船員解釋問卷內容。
EJF進一步指出,駐南非檢查員縱放福甡11號繼續航行,該船後來開往模里西斯,但駐模里西斯檢查員同樣未規劃進一步調查;該船並趁著停靠模里西斯之際,將大多數船員送回母國。換言之,返抵台灣時的船員已非最初的船員,「人證」形同「被滅證」。
對此,漁業署日前透過聲明強調,漁業監控中心全程掌握福甡11號動態,且「經查有7名係為該船留置南非期間之船員並隨船返台」;將針對該船每月工資不足、保險不符規定、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以及有無違反遠洋作業規定等問題進一步調查,否認EJF的指控不言可喻。事件持續延燒,更驚動監察院,監委王美玉、王幼玲已針對此案申請自動調查。
值得注意的是,台籍漁船虐待外籍漁工時有所聞,讓台灣儼然成為「血汗海鮮」幫凶之一。近年除了福甡11號案,2015年高雄籍「福賜群號」也發生漁工Supriyanto疑遭虐死案,監察院前年介入重啟調查,Supriyanto家屬則在去年跨海提告,於今年5月開庭。
另據了解,台籍漁船「隆得興號」今年6月在帛琉北邊公海處,遭負責推動中西太平洋公海洋區海域內漁業制度的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登船檢查,該船船員向檢查員投訴受到不公平待遇,目前也由相關單位調查中。
漁工人權議題愈來愈受重視。連美國國務院7月初公布的「2018人口販運問題報告」都建議,台灣當局應積極調查涉嫌在遠洋船隊中虐待或販運漁工的台灣權宜船或台灣籍漁船,若情節屬實應予以起訴;也應清楚界定監管台灣籍漁船機構之間的角色和權責。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服務暨庇護中心主任汪英達接受《上報》訪問抨擊,漁業署別再隻手遮天,「幫仲介擦脂抹粉」。汪說,由多個移工團體組成的「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多次漁業署提出具體建議,包括廢除遠洋漁船境外聘僱制度;外籍漁工比照境內劃歸勞動部管理,並適用《勞基法》;加強海上漁工查察工作;建立海上申訴管道等。但相關單位並未落實,或是成果難令人滿意。
汪英達也指出,勞動部聲稱會與漁業署一同登船(漁船返回台灣時)勞動檢查,但勞動部只負責台籍漁工,外籍漁工仍由漁業署負責,而且只是填寫問卷;誇張的是,船主或仲介經常在旁陪同,「這樣有公信力嗎?我們很懷疑!」
針對漁業署表示,外籍船員遭遇勞資爭議,可透過勞動部1955專線申訴,在國外也可透過我駐外館處或船上觀察員及駐外專員等管道提出。汪英達相當不以為然,「根本不可能嘛!漁工會知道外館在哪?」認為實務上難以執行。並直言,現階段台灣遭歐盟舉漁業黃牌的情況下,相關單位未做出實際改善成效,若是解除黃牌後,恐怕更加肆無忌憚;因此在有具體改善前,「絕對不要撤銷黃牌」。
邱劭琪也呼籲,政府應正視人權問題,將法規提高到國際標準,且確保有足夠的資源進行漁船上的勞動檢查,杜絕人口販運,也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這不僅保護國籍漁船漁工,更是保障守法且善待漁工的船長和船東有公平競爭空間,「絕不能讓不法業者以剝削方式,獲取更多利益」。
漁業署副署長林國平受訪說,國際勞工組織推動的《國際勞動組織漁撈公約》(C188號公約)屬於全面性的事宜,「台灣其實並沒有辦法加入聯合國相關組織」;攸關船整體結構屬於航政單位,涉及勞工部分由勞動部主責,衛生部分屬於衛福部,漁業方面則與農委會有關,將持續召集跨部會研商,讓相關政策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