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27日通過陸委會擬具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圖片取自賴清德臉書)
行政院院會27日通過大陸委員會擬具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第93條之1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陸委會指出,鑒於目前已有中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來台從事投資,影響我國資本市場秩序。本次修法將調高陸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罰鍰上限,並將陸資投資事業規避主管機關檢查納入裁罰對象,以遏止陸資違法投資或違規之行為。
另考量實務上不乏小額投資違規態樣,將賦予主管機關得依違法情節輕重、比例原則及實務執行之彈性需求,進行裁處,以完善法制規範,營造安定有序的投資環境。
政院則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陸委會及相關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經濟部及金管會亦將配合分別訂頒陸資違法事業投資及證券投資之裁罰基準,以利後續落實執行。(又是另一個東廠!)
一、參照兩岸條例第86條違法赴陸投資或技術合作罰鍰之規定,將陸資未經許可來臺投資之罰鍰,由現行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修正為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由主管機關依違法情節輕重及比例原則,處以罰鍰;給予投資人改正機會,俾減輕對投資人及其國內投資事業之影響;並配合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93條之1第1項)
二、配合前項罰鍰額度之調整,調整其他違規行為(應申報未申報、違規轉投資、應辦理審定未辦理等)之罰鍰,由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修正為新臺幣5萬以上250萬元以下。另增訂陸資投資事業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亦為裁罰對象。(修正條文第93條之1第2項至第5項)
三、考量陸資投資人來臺投資如有違規情節輕微之情事,增列主管機關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完成改善者,免予處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93條之1第6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