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十年訴訟,中石化安順廠污染一案,附近居民長期食用受污染的魚蝦,造成體內戴奧辛濃度超標,導致罹癌與糖尿病。(圖片取自公共電視新聞台-我們的島)
中石化安順廠戴奧辛污染案纏訟10年,一審判決中石化公司以及經濟部應賠償1億6817萬,二審判決中石化公司應賠償金額1億9158萬元,但是經濟部則不用負國家賠償責任。28日於最高院進行言詞辯論,法官庭末諭知,將於11月28日上午10:30進行宣判。
中石化安順廠位於台南市安南區,前身為國營的台鹼安順廠,當時還是台鹼的期間,便因排放廢水以及污泥,造成汞污染;又因生產農藥過程使用的五氯酚鈉,產生戴奧辛,這些廢棄的污染物卻沒有妥善處理,讓附近居民長期食用受污染的魚蝦,造成體內戴奧辛濃度超標,導致罹癌與糖尿病。
本次庭中有六項爭點:居民的居住安寧人格權、因果關係、國賠、時效、經濟部的賠償責任、擴張請求賠償的部分進行討論。
在二審判決中,少見地以居住安寧權,裁定中石化需多賠2400餘萬元,高分院庭長李文賢更說,因為外界對這個地方居住品質的污名化,因此以居住安寧人格來審案。
在居住安寧利益的部份,中石化以及經濟部的委任律師皆表示,原審判決援引的判例並不適當,因為該案例中是噪音,且兩方也主張受污染地區應該只有在廠址區。
受害居民律師團表示,居住安寧的部份並不只有噪音,生活環境的安全非常重要,且水是流動的,因此附近的水域都遭到污染,後續也有證據顯示該水域的戴奧辛含量遠遠超標。
受害居民律師團說,污染的途徑就是戴奧辛進到水中生物中,居民再食用水中生物,而使戴奧辛進到人體。律師團表示,已有3199名居民檢驗,證實血液中含有17種戴奧辛物質,這17種的戴奧辛物質與該區域的戴奧辛是相似的,因此可以證明居民的確受到該區域所污染,而導致罹病風險大為提升。律師團也請法院參考今年判決的RCA案例。
然而,中石化委任律師主張,戴奧辛不是居民罹病的主因,中石化認為疫病學上的因果關係與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同,在疫學統計結果上,高院判決理由解讀錯誤。律師表示,當戴奧辛的風險消除後,無法保證這些居民不會得病,而且疾病有許多其他的因素。
中石化更指過去已自行負擔30多億的整治費用,從奉經濟部命令接管台鹼安順廠後,並沒有參與生產,卻須負擔污染整治的責任,中石化認為自己也是受害者。中石化指出,生產五氯酚鈉的是台鹼跟經濟部,但中石化奉命合併後,以及後續民營化期間,政府都未揭露受污染事實給投資大眾以及其他民眾,因此,中石化認為,如果後續需要負起賠償責任,經濟部也應該共同負擔過去台鹼安順廠的責任與義務。
中石化也表示,在日本福島倒核災的判決中,日本政府與東京電力公司是連帶賠償居民5億日圓,更指過去國營事業的污染,要現在的民營公司單獨負責,並不是負責任的做法。
對此,經濟部委任律師認為,經濟部與中石化是股東跟公司的關係,只是剛好股東是政府,只能透過考核的方式來評比該公司是否達到目的,難以介入管理行為。
受害居民委任律師團則表示,當國營事業造成人民自由權利的侵害,當然要一併負責。律師團表示,政府都已經知道污染情況,卻未使國營事業積極作為,未善盡督導責任,人民只能求助無門。律師團說:「當政府左手設立國營事業,右手再成為民營,說這是公司,跟政府無關,去找公司求償,這並非負責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