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近日發起公投案的初心、發起、連署、運作,以及對公投效力的認知及後果,實在荒腔走板、令人不忍卒睹。(本報資料照片)
國民黨的反空污公投查對結果出爐,49.7萬份的連署人數裡,符合規定的連署僅有31.4萬份,不合格率達37%,儘管還是勉強通過最低成案門檻,不過,過程中的偽造(7.7萬份)、戶籍錯誤(3.4萬)、重複簽署(1.8萬)以及死亡連署(1.2萬)等等作法,已經讓這些公投的正當性蒙上陰影。這些欺罔造假、不擇手段的作法,背後代表著一個沒有誠意的公投;長此以往,最終只會扼殺公投。
很多人認為公投是人民直接意思的表達,所以可以超脫於所有的建制之外,凌駕法律,甚至憲法,這當然是個誤解。這次國民黨所提的「反核食」、「反空污」、「反深澳電廠」公投,在現行《公投法》的全國性三項公投分類裡,係屬於其中的「重大政策公投」;其效力根據《公投法》第30條,「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以反空污公投為例,內文寫到:「主管機關應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但這不就是現在政府在「能源轉型政策白皮書」的政策目標?煞有介事地連署公投案,目標與現政府幾乎一致,即便通過後還要權責機關「為必要之處置」,有效期還只有兩年,這是在開選民什麼玩笑?也難怪這種「無感公投」必須用造假連署書來妝點自己的的門面。
說穿了,這種所謂的「重大政策公投」其實是一種「政策諮詢公投」,既規定主政者可以「為必要之處置」,就充滿了被詮釋的空間;通過的公投案不僅位階不高於法律,甚至在「被詮釋」過後可能低於既有的政策架構。例如,「東奧正名」最後還是必須遵守國際奧會的規定,「反核食」必須重新定義什麼叫核食,「反深澳電廠」也必須解釋什麼叫「興建、擴建」(深澳電廠不是一直存在於深澳嗎)。
另一種分類是所謂的「立法原則創制」公投,它創制一個「立法原則」,規範立法機關必須遵守,並限期立法;諸如,環繞於同志權益的五項公投案(反同者三項,挺同者兩項)皆趨近於此。不過,設若立法機關對於公投所創制出來的立法原則拖延不理,或是以自己的意思部分採納,公投者能奈他何?尤其大法官748號釋憲文揭櫫的婚姻平權釋憲結果在前,設若立法機關僅以修《民法》的方式落實婚姻平權,就算反同公投順利過關,反同者能表達異議嗎?即便再度釋憲能討到任何便宜嗎?
真正最具有人民立法效力的其實是公投第三項分類:「法律、自治條例複決案」,《公投法》規定,當此類公投案通過後,原法律或自治條例隨即在公告三日後失效。此次十數項公投案裡,僅有所謂的「以核養綠」公投接近此類公投案。不過,即便通過這項公投最後能讓核電廠繼續運轉嗎?答案一樣是否定的。
「以核養綠」公投的公投主文其實是:「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該條文要求台灣的核電廠必須於2025年全部停止運轉。但真正讓台灣核電廠停止運轉的規定其實並非《電業法》第95條的規定,而是根據現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現有的核一、二、三廠的反應爐已達使用期限,最慢必須在2025年全部到期解聯,95條只是重新統整敘述罷了。所謂的「以核養綠」公投主文通篇沒有提到綠電,更避談真正能讓核電延壽的《核子反應器管制法》,只想為核電作嫁,不僅名不符實,更涉及詐欺,即便通過也是個無效公投。
至於先前發生的「以絕食換收件」更是一場鬧劇。姑且不論絕食者三年前才嘲諷林義雄絕食抗議,為何昨非今是?這位當事人對於《公投法》13條的收件規定胡亂解釋,無視戶政機關的收件查對日起算規定,既無法感動人心,更難以帶動風潮,最後只好悻悻然地結束所謂的「絕食」行動。
歷經數十年的奮鬥,台灣的《公投法》終於放出鳥籠。不過,綜觀這些公投案的初心、發起、連署、運作,以及對公投效力的認知及後果,實在荒腔走板、令人不忍卒睹。昔日反對公投的政黨與人終於懂得使用公投來制衡執政者,總是一件好事;但如此作賤公投,只會讓公投淪為笑柄,最終更只會玩殘公投,而這難道是他們如此使用公投的目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