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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卡卡】一生都恐遭撤銷歸化… 新移民公嬤的人球噩夢

王怡蓁 2018年10月03日 14:18:00
秀出象徵失去越南國籍的遭剪角護照,桃園市蒲公英新移民服務協會理事范金荷說,「台灣是講人權的,不要把外籍人士當球來踢。」(攝影:王怡蓁)

秀出象徵失去越南國籍的遭剪角護照,桃園市蒲公英新移民服務協會理事范金荷說,「台灣是講人權的,不要把外籍人士當球來踢。」(攝影:王怡蓁)

「很多姐妹會覺得我是真結婚,那些假結婚的跟我無關,」

 

「但真假有時候不是你說了算。」 

 

「有人在網路上會教說,如果外籍配偶不聽話,就威脅說要去舉報是假結婚,那些外配就會乖乖聽話。 」

 

--南洋姐妹會執行秘書李佩香

 

根據內政部與移民署的統計,台灣婚姻移民人數已逾50萬,其中,有18萬人來自東南亞國家,新移民是台灣的重要成員,《國籍法》也愈趨受矚目。

 

新版《國籍法》於2016年底修正通過,當內政部宣布放寬歸化標準時,新版《國籍法》有一點遭民間團體提出質疑,也就是國籍法第19條。條文指出,新移民即使取得我國國籍,但若經法院判定是「假結婚」或是「假收養」,便可撤銷新移民國籍,且無時效限制。

 

由於歸化台灣國籍需要放棄原國籍,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教授夏曉鵑表示,《國籍法》第19條代表,就算新移民在台灣很久,成為阿公阿嬤,也可能因觸法而被撤銷國籍,因此,這些新移民一輩子都要活在可能喪失國籍,成為人球的恐懼中

 

真結婚者恐懼會被檢舉為假 喪失國籍

 

李佩香是來自柬埔寨的外籍配偶,在協助新移民的時候,她發現這些移民就算有真實結婚情況,可能也會遭檢舉是假結婚,而害怕自己將失去台灣國籍。她說新移民配偶可能會遇到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可能是夫妻失和,被配偶報復檢舉為假結婚;第二種可能是結婚後,才發現證件有瑕疵,例如生日填錯,或是姓名出錯,也會遭判定為假結婚;最後則是被牽連,當當事人所屬的婚姻代辦曾涉入辦理假結婚案件,其他真結婚案件也可能被牽連。

對此,內政部表示,假結婚與假收養的判定須經由法院判決,以司法權調查作為認定依據,所以要提醒新移民不必因為坊間流傳的遭檢舉,就會被撤銷歸化,而心生恐懼。內政部也指出,若是當事人對於判決不服,應循司法途徑來救濟,如果對於內政部的處分不服,應提出行政救濟。

 

《國籍法》第19條「撤銷歸化」將導致新移民成為無國籍人球。圖為示意照。(資料照片/李隆揆攝)

 

雖然有居留證也可以在台灣生活、工作,但許多新移民認為,在許多狀況下,有台灣身分證還是比較方便。李佩香就說,為什麼要取得台灣國籍,因為要在台灣好好生活,有身分證才比較好找工作、才能去銀行開戶,但《國籍法》第19條是在迫害人民的生存權,如果失去國籍,難以好好生活。

 

另一名南洋姐妹會的成員也表示:「我們必須要拿身分證,要自保,因為難以預料之後會發生什麼事,所以必須要拿到身分證,才能跟小孩繼續一起。我們也要繳稅給台灣,但台灣政府怎麼這樣對待我們?

 

恐致人球 《國籍法》第19條藏兩爭議

 

過去,媒體報導中常見新移民成為人球的狀況,來自於舊《國籍法》規範,歸化我國國籍需放棄原國籍,但有許多人卻未能順利歸化,因而成為無國籍者。

 

法扶律師吳富凱表示,新版《國籍法》修正了上述的困境,讓外國人在順利取得台灣國籍後的一年內,再提出放棄原國籍證明即可,等於把規畫前的空窗期關閉。

 

但他指出,新版《國籍法》第19條有兩項爭議,第一項是取得台灣國籍的五年後,不得撤銷其歸化,但是,許多移民團體認為這五年太久,應該改為兩年。

對於撤銷行使權5年應改為2年的部分,內政部表示,因撤銷歸化許可須有具體事證,如法院的判決書,從調查到判決確定,須2年以上的時間,因此定了5年期間。

 

第19條的另一項爭議是「特別撤銷規定」,也就是經法院判決為假結婚或假收養者,不受前述五年的時間限制,也就是當新移民已取得台灣國籍超過五年以上,仍可能被撤銷國籍,成為無國籍者。吳富凱說,婚姻事件屬於家事法院範疇,但目前關於假結婚的認定並非由家事法院判定,等於沒有專屬管轄

 

吳富凱說,監護權跟離婚最容易造成新住民人球的狀況,他提到法扶正在協助的包小紅案例。

 

來自泰國的包小紅,1999年來到台灣工廠工作,與台灣人相戀後結婚,2002年與先生定居在台南,後來搬到南投經營餐廳,2008年,先生因病過世,包小紅在2009年取得台灣國籍,並設戶籍。但隔年,包小紅捲入仲介安排假結婚的偽造文書案件,包小紅未被起訴,卻遭另案認定她與先生假結婚,隨後被撤銷婚姻、戶籍登記與護照,由於包小紅對法律並不了解,當時並不知道要提起訴願,當她找上律師協助時,已逾上訴時效,恢復泰國籍也失敗,因而成為無國籍者。

 

吳富凱說,法扶協助包小紅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仍遭駁回,目前法扶仍持續協助包小紅當中。

 

關於包小紅案,內政部表示,該案確實經過偵查給予不起訴處分以及南投地院的判決,認定包小紅與配偶是因為偽造文書的虛偽結婚,雙方並無結婚意思,因此戶政事務所才依法撤銷結婚登記,後續才有撤銷歸化許可。

 

吳富凱表示,小紅的確應該提起訴願,但因為不懂自己可以主張什麼權利,才會讓這個案子較難進行處理。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右)說,導致新住民人球的主因在於「法院確定判決認其假結婚或假收養」,但目前卻有檢察官不起訴時,發現證件不符,提及假結婚而遭撤銷歸化的情況。左為台北律師公會憲法委員會律師周宇修。(攝影:王怡蓁)

 

 

法規太抽象 憑證件瑕疵即可撤銷歸化?

 

對於證件瑕疵的問題,內政部指出,如果是當事人登載資料有誤,都會請當事人補正,不會因為有小瑕疵而撤銷歸化;然而,若是冒用身份來申請歸化,則涉及偽造文書,便會依國籍法第19條規定召開審查會,再決定是否撤銷歸化許可。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表示,當初《國籍法》修法時,他也參與其中,關於第19條「撤銷歸化」的部分,將導致新移民成為無國籍人球。他說,無國籍的狀況非常難解決,因為國籍不容易恢復,也沒有明文法令保障無國籍者在台灣的權益,只能不斷延長居留期。

 

關於第19條的條文內容,廖元豪認為很抽象,條文中的「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得予撤銷,他認為應該嚴重到國籍、婚姻事實等都是錯誤的,才能去撤銷歸化。他說目前看到許多案例是當初申請的證件有瑕疵,但當初申請時,政府沒發現也沒有提醒當事人,就讓他們通過,取得國籍後,又倒過來說,因為證件有瑕疵,所以要撤銷歸化

 

廖元豪指出,最主要的原因在於「法院確定判決認其假結婚或假收養」,目前卻有因為檢察官不起訴時,發現證件不符,提及假結婚,而遭撤銷歸化的情況。他表示,內政部曾跟他說美國也有撤銷歸化,美國確實有,但不需要放棄原國籍,所以不會造成人球,且美國需要經過法院判決,去年美國最高法院曾有過一判決,判決中指出,就算有造假的情況,也要與整個歸化事實有關,也就是整個都是造假的,他說,很多台灣人的證件也有錯,就不代表這些人的婚姻是假的,身分是假的。

 

李佩香曾說過,「證件是假的,婚姻是真的」,不應該因為證件有點瑕疵,就撤銷身分。汪英達這時說,他父親的年齡比證件上少,還有他母親的證件姓氏根本不對,這樣他爸媽也是假結婚啊。夏曉鵑說她父親的證件出生日也是錯的,比起真實年齡小了五歲,她打趣地說,「這樣認定下,我也是假結婚的小孩,請來撤銷我的國籍。」

 

桃園市蒲公英新移民服務協會理事范金荷指出,台灣目前已有超過90名無國籍的越南人。(攝影:王怡蓁)

 

新移民持續受害 一九盟力推修法

 

桃園市蒲公英新移民服務協會理事范金荷來自越南,她拿著遭剪角的越南護照,表示這就是失去越南國籍。根據桃園市蒲公英新移民服務協會指出,目前台灣有90幾名無國籍的越南人。范金荷說,台灣是講人權的,不要把外籍人士當球來踢

 

范金荷說,協會目前協助的一個案例是在高雄的阿蓉,阿蓉被先生家暴後,遭趕出家門,證件也被先生藏起來,因此在外面非法打工,被抓了兩次,而阿蓉的居留證早已逾期,因此她只能躲藏在山上幫人種田。後來阿蓉的先生過世,留下一個孩子,因找不到父母,他們的孩子被送到孤兒院,她沒辦法見到孩子,只能在孤兒院附近徘徊。對於此一個案,內政部表示,居留證逾期,只要向移民署辦理即可。

 

夏曉鵑表示,2012年她與民間團體就提出《國籍法》修法,2016年通過部分條文的修正,由於許多新移民受害,目前只能用個案的方式處理,但並非每名有困難的新移民都能找到人幫忙,只有運氣好的人能找到人幫忙,因此,夏曉鵑表示,整體制度一定要改變,修法就是必要的。

 

因應《國籍法》第19條的修改,由許多民間團體組成「一九盟」,提出三項訴求:廢除撤銷國籍制度,以刑罰或是行政罰的方式來裁量;先恢復當事人原國籍,才能撤銷歸化;法院判決應透過民事法院認定婚姻無效或收養無效

 

對於一九盟的三項主張,內政部則認為,賦予國籍是國家主權的行使,需要考量國家法益及尊嚴,並兼顧移民人權,但假結婚或冒用身份來取得國籍是不法的行為,若只以刑罰或行政罰來裁處無法解決問題。內政部也表示,當事人如果以由法院判決為虛偽結婚,就無須再透過民事法院來審理;針對先回復當事人國籍,在撤銷歸化許可這點,內政部則指,在撤銷期間,這些當事人還可以國人身份享有社會福利,不符公平正義。

 

內政部強調,台灣歡迎新移民,也善待新移民,但不容許用假結婚或假收養方式來取得國籍,呼籲新移民必須遵守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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