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高院更一審認定,陳子婷提出的「新證據」不足以推翻之前定讞判決的認定判斷,因此宣判敗訴,但仍可上訴;圖左為陳子婷,右為陳麗如。(圖片截取自中視)
傳言新光集團已故創辦人吳火獅與女子陳麗如誕下私生女陳子婷。2004年陳子婷首次打官司「確認親子關係」以敗訴定讞結尾,2014年再度提告,舉證吳火獅之子吳東進每3個月支付30萬元生活教育費給母女倆,一、二審時法院皆判其勝訴,並至最高法院更審。然而2日高院更一審認定,無從直接認定陳子婷為吳火獅私生女,因而改判敗訴。
吳火獅1986年過世,傳言1976年他與陳麗如交往,並於1984年生下陳子婷。陳子婷在過去提告時,她並未與當時母親擁有婚姻關係的高姓男子有血緣關係,法院也已判決陳子婷為母親和吳火獅交往期間所生。她也主張吳火獅晚年原本打算認領她,但因病過世而未實行。
陳子婷2014年提告,指出2004年官司定讞後,從2006年12月至2011年3月,吳家人請託新光保全董事長李峰遙,每3個月支付30萬元生活教育費給其母女,與此同時要求「妹妹不要回吳家姓吳」。
後來吳家拒絕再支付生活費,因此陳子婷以李峰遙的錄音檔,以及匯款紀錄為證,二度提告,要求6兄姊代父認領她。據法官判決,一、二審皆認定錄音內容能證實吳家人多託李峰遙給付生活費給母女倆,因此判陳母女勝訴,最高法院將全案發回更審。
然而高院更一審2日認定,陳子婷提出與李峰遙的錄音對話記錄,不能表示李峰遙代表吳家人李峰遙匯款;而匯款紀錄無法證明李峰遙匯款原因,更無法證明為吳家人所指示。
陳麗如雖作證與吳火獅交往並生下孩子,也表示其有給付生活費。但法院判決指出其缺乏證據佐證,無從直接認定陳子婷為吳火獅的非婚生子女。至於吳家人未配合做血緣鑑定是否為妨礙陳子婷舉證,法院認為沒有此疑慮。
判決指出,陳子婷為驗明親屬關係,聲請鑑定吳火獅的遺骨,但合議庭認為沒有必要,因此駁回請求。高院更一審認定,陳子婷提出的「新證據」不足以推翻之前定讞判決的認定判斷,因此宣判敗訴,但仍可上訴。(洪仲丘案10軍士官二審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