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湯景華因縱火案釀6死,一、二審接獲判死刑,但4日最高法院宣判,二審有五點調查理由不足,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取自三立新聞網)
2014年間,男子湯景華因故在新北市餐廳中與餐廳老闆和翁男爭吵,兩年期間,因耿耿於懷,湯景華原宣稱縱火欲教訓翁男,未料發生火災,釀成6死悲劇。翁男雖於警詢與檢詢認罪,然而,一、二審,直到三審都堅持否認犯行,一、二審皆判處死刑,4日最高院宣判,二審有五點調查理由不足,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湯景華與餐廳老闆爭執時,翁男出面勸架,三人發生衝突後,湯景華跌倒受傷送醫,因而對老闆還有翁男提出告訴,但最後官司打輸,湯景華因而不滿。開庭期間,湯景華記住翁男住址,並於2016年購買汽油,三度進出案發地點,並於半夜,將浸有汽油的報紙放置在翁男住宅出入口的機車上,點火燃燒,釀成大火,翁男當時不在家,逃過一劫,但他的6名親友意外喪命。
上個月於最高院開辯論庭時,湯景華辯護律師就曾將精神疾病的認定作為本案的爭點。辯護律師指出,湯的就醫紀錄顯示其曾有過精神官能症,還服用抗憂鬱藥物,但此案沒有進行精神疾病的鑑定,只有心理衡鑑,因此,需要調查清楚。
最高院的五點理由為:第一,二審的事實欄記載,湯明知放火燒住宅會發生死亡,此應為直接故意殺人,但事實欄的其他部分又寫湯是基於間接故意而殺人,有矛盾之處。
第二,二審指出,湯沒辦法得知住宅中有兒少,因此燒死未成年翁女的部分,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適用。但最高院認為,既然是家庭住宅,就有可能包含未成年者居住在內,因此,如果原判決認為,湯放火行為,有預見死亡的可能,也應能想像到造成未成年人死亡。
第三,二審事實欄中沒有記載湯想殺害翁而未發生死亡的結果,但理由卻寫湯對翁殺人未遂。
第四,二審認定死亡6人,以及另2名被害人為死亡部分,沒有論述湯的縱火行為觸犯6個殺人既遂以及2殺人未遂,因此原判決不夠恰當。
最後,卷宗中,記載湯有精神官能症,但原審未進行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的鑑定,湯是不是因而有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有顯著減低判斷的情形,但原審就下了死刑判決,因此,最高院表示,應該重新去調查證據,了解湯是否有精神相關疾病。
宣判後,被害人委任律師謝智潔表示對最高院撤銷感到遺憾,因為此案事實明確,她說,在最高院辯論中,湯的辯護律師是進行有罪答辯,這代表湯的犯罪事實很明確。此外,謝智潔也認為最高院的發回理由有問題,以缺乏精神鑑定而發回。謝智潔說,湯的精神官能症病史很久了,有十年時間,但這十年間,湯沒有再去就診,所以原審其實有斟酌這點。
謝智潔更指,最高院開了「惡例」,以後有重大刑事案件,只要被告曾到精神科就診,就要鑑定,她指出刑事案件的鑑定費用都是國家出的,不是不應該做鑑定,而是要看花這個錢有沒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