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由最高超速60公里下修為最高超速40公里,若超速可開罰6000元至2萬4000元。(資料照片/李隆揆)
為提升交通安全,行政院4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下修「嚴重超速」速限定義。由現行最高超速60公里降為最高超速40公里,加強駕駛人與車輛管理及避免不當駕駛行為。如高速公路最高速限110公里,現行時速超過170公里才算「嚴重超速」,但修法後若超過150公里就是「嚴重超速」,可開罰6000元到2萬4000元。
交通部路政司長陳文瑞表示,有鑑於國際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加上過去車禍意外多與超速有關,為降低事故發生率,將現行最高超速60公里降為最高超速40公里。
根據統計,近3年每年都有舉發約6000件車輛超速逾60公里,而超速40公里至60公里更高達6萬件。
行政院通過1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除了下修速限定義,也增訂古董車專用牌照、車輛零件脫落處罰、車燈污穢不潔及裝置不合規定音調喇叭之罰責,更提高汽車裝載物品掉落、飛散、滲漏等情形之罰鍰額度。
為落實糾正酒駕行為,酒駕者從原本的一天4小時的道安講習,增加到初犯一天6小時、累犯兩天共12小時。
陳文瑞指出,每年因酒駕需參加道安講習者約10萬人,費用都由政府支付,修法後,將由酒駕者自行負擔費用。若立法院下會期能順利通過,最快2019年底前能上路。他強調,道安講習費用盼由酒駕者自行負責,是基於責任,而非考量財政負擔。若未來講習費由酒駕者全額自付,每年公路總局可省逾1800萬元支出。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並請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盼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反深澳與反核食公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