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左二)妻子趙陳熟,以迂迴無償轉讓現金方式贈與兩名兒子共1.2億餘元,須課徵5510萬元贈與稅。趙陳熟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判趙陳熟敗訴定讞,趙陳熟須如數繳交贈與稅5510萬元。(攝影:陳育陞)
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妻子趙陳熟於2007年擔任遠雄國際投資董事時,將認購的新股認股權轉讓給兩名兒子。國稅局認定,趙陳熟以迂迴無償轉讓現金方式贈與兩名兒子共1.2億餘元,須課徵5510萬元贈與稅。趙陳熟不服,提起訴訟。今最高行政法院判趙陳熟敗訴定讞,須如數繳納贈與稅5510萬元。
判決指出,2007年,遠雄國際投資公司經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500萬股,趙陳熟當時是該公司董事,她原可依持股比例認購約70萬股新股,但她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的新股認購權,轉由兒子趙文嘉與趙信清認購,並繳納股款。
國稅局調查認為,趙陳熟放棄認購,將股權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給兩名兒子,形同贈與,計算後,應繳納稅額5510萬元。
趙陳熟主張,她是單純放棄認股權利,不是贈與,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但法院認為,新股認購價格為每股50元,遠低於每股淨值215.64元,趙陳熟卻全部放棄,由兩名兒子認購,有違一般經驗法則,可見並非單純放棄認購。且趙藤雄與趙陳熟持有遠雄投資公司股權比例合計達99.9%,對公司董事會找特定人認購新股,具有直接或間接掌控力。
因此,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國稅局課徵贈與稅5510萬元有理,判趙陳熟敗訴確定,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