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手球國手遭控詐盲 監委要求提再審及非常上訴

上報快訊/劉蕙瑀 2018年10月15日 14:14:00
陳敬鎧遭認詐盲案,監院通過調查報告,具可提起再審之新事證,請法務部轉請所屬研提再審。(攝影:張文玠)

陳敬鎧遭認詐盲案,監院通過調查報告,具可提起再審之新事證,請法務部轉請所屬研提再審。(攝影:張文玠)

針對台灣前手球國手陳敬鎧先前因為詐盲案,被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1年2個月有期徒刑一案,監察院15日開記者會說明,指已於11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高涌誠及張武修的調查報告,提出榮民總醫院鑑定報告等新事證,證明陳敬鎧為「皮質盲」,要求法務部轉請所屬研議提再審及非常上訴。

 

陳敬鎧2009年就讀彰師大體育系三年級時,因車禍導致視力受損,獲得3家保險公司雙眼失明等理賠522萬元,事後被控裝瞎詐保移送地檢署,以詐欺罪被起訴。陳敬鎧一審被判4年10月,但他不服上訴。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認為,陳敬鎧因車禍造成視力受損,但陳敬鎧在車禍後還能跳接飛盤,且返校應試時還能閱讀試卷並作答,綜合判斷視力受損程度應未達理賠標準,依3個詐欺罪分別量刑,但原審判刑過重,改判1年2月,得易科罰金。

 

陳敬鎧因此向監察院陳情,監委們展開立案調查並指出,通常一般人認為的視障,可能是眼球受損或者神經傳導受損,但陳敬鎧罹患的皮質盲是超乎一般人所能理解的視障,因為陳敬鎧在外觀上,眼球沒有受損,問題是出現在腦部,換言之,就是大腦接收訊息產生謬誤。

 

根據監委們的調查,他們委託國立中央大學認知神經科學研究所洪蘭教授與台北榮民總醫院醫師組成之專業團隊重新鑑定,發現陳敬鎧眼球沒有受損,問題是出現在大腦皮質盲,導致他無法綜合整理、無法接收視覺感知的訊息。

 

監委們說,根據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指出,視覺皮質盲須多科別醫師共同評估,且須有腦部影像檢查,方能確診。然而,判決卻僅採用眼科醫師診斷,並以眼球結構性受損之檢測方式判斷其視力情形,前後相互矛盾。

 

監委認為,陳敬鎧並非裝盲,且陳敬鎧曾找台大心理系教授做過鑑定,據該鑑定,經過功能性的核磁造影(MRI),發現陳敬鎧的大腦僅有很小部份對於視覺神經刺激有反應,腦波反應比一般人慢、弱,但當時原高雄高分院法官並不採信。

 

因此,監委們經以上調查表示,不能在無相關科學、醫學鑑定或報告為憑的情況下,就認為他的視力在萬國視力表0.01標準以上,這顯然沒有審酌足以影響於判決之盲視等相關證據,具刑事訴訟法第421條再審事由。(公投7+3?

 

監察委員新聞稿全文

 

有關「前國手陳敬鎧於遭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定裝盲詐保,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定讞。法官不採專家鑑定意見,疑對視覺障礙者有偏見判決等情」一案,監察院於本月11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高涌誠及張武修之調查報告,要求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研議提起再審,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研議提起非常上訴。

 

監委王幼玲、蔡崇義、高涌誠及張武修表示,陳敬鎧因車禍導致其大腦視覺皮質盲,與振興醫院、國立臺灣大學心理系教授鑑定結果一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亦認為被告既有因該車禍造成腦部雙側枕葉血液灌流減少或腦皮質損傷之情形,則被告辯稱因該次車禍致視力受損,非毫無根據。惟據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表示,視覺皮質盲須多科別醫師共同評估,且須有腦部影像檢查,方能確診,但判決卻僅參採眼科醫師診斷,並以眼球結構性受損之檢測方式判斷其視力情形,前後矛盾。

 

監委表示,據本院委託國立中央大學認知神經科學研究所洪蘭教授與臺北榮民總醫院醫師組成之專業團隊,對陳敬鎧視覺情形鑑定,受測者被要求全程將眼睛打開並注視正前方,並利用眼動追蹤系統監控,確定視覺刺激有適切投射到被測者眼睛。鑑定結果指出:其大腦視覺系統呈現極顯著的視覺處理功能障礙,依臨床症狀及功能性磁振造影(fMRI)結果,其可能罹患功能性視盲。該鑑定方式,據衛福部查復係難以造假。易言之,陳敬鎧確屬視覺障礙,則其歷來對視覺刺激之反應並無施用詐術情事,顯具再審事由。

 

此外,鑑定報告指出,陳敬鎧接受視覺刺激時,腦部典型視覺皮質反應低,惟其他非典型視覺皮質卻有活化現象,故其可以作出相對應之行為(如閃過障礙),該判決漏未斟酌辯護人所提盲視(Blindsight)相關事證,漠視行為表現與視力功能(萬國視力表值)無必然正相關,竟在無相關科學或醫學鑑定或報告為憑情況下,僅以其自住處走到陽明國中無需輔具之影片,即認其視力在萬國視力表0.01標準以上,顯然漏未審酌足以影響於判決之盲視等相關證據,具刑事訴訟法第421條再審事由。

 

監委王幼玲、蔡崇義、高涌誠及張武修並指出,系爭判決在無「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客觀事實存在下,合議庭逕派該案審判長自行赴彰基醫院詢問陳珊霓醫師,並以詢問內容作為後續鑑定參據,此舉使陳敬鎧無從行使司法院釋字第582號所揭示受保護之詰問權,並違反直接、集中及當事人對等原則,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爰就上開各點分別要求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研議提起再審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研議提起非常上訴。相關調查意見如下:


一、陳敬鎧先生因98年11月24日之車禍,致其腦部枕葉血液灌流減少或腦皮質損傷,導致其視覺障礙,經系爭判決確認在案,並與歷來醫療院所檢驗結果一致。


二、據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107年7月31日中眼台(107)字第076號函,腦性視障須多科別醫師共同評估,且必須有腦部影像檢查,另據衛福部查復與文獻指出,此種病症通常需搭配先進醫療技術與儀器方能確認。陳敬鎧先生之視覺障礙並非眼球器質性受損,係視神經與大腦枕葉損傷,業經系爭判決確認在案。然查,系爭判決所採事證多半僅有眼科醫師判定,且診斷與檢測方式係器質性、結構性受損之檢測方式,與上開新事證不符,違反專業經驗法則且前後矛盾。又陳敬鎧歷來相關診斷與檢測結果,與衛福部、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查復視皮質損傷之檢測結果一致,彰基醫院105年5月8日函則與之不符。


三、據本院委請臺北榮民總醫院林伯剛(眼科部主治醫師)、王署君(神經醫學中心主任)、謝仁俊(醫學研究部主治醫師)及國立中央大學認知神經科學研究所洪蘭教授組成之專業團隊,對陳敬鎧之視覺狀況進行鑑定,鑑定結果顯示其罹患功能性視盲,另參照衛福部查復,前開鑑定所採用之檢測方式很難造假,即陳敬鎧對視覺剌激之反應,並無造假或施用詐術情事,前開鑑定結果核屬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之新證據,具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再審事由。


四、據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及衛福部查復,視力功能與功能性視力係屬二事,日常生活或熟悉環境作息不需極佳視力,透過剩餘視力及其他感知力亦可在無輔具或無他人協助下完成,然系爭判決以陳敬鎧諸多日常生活表現,逕認定其視力功能在萬國視力表0.01以上,非但無科學、醫學論據或鑑定報告為基礙,且與上開新事證不符,具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再審事由。
五、系爭判決逕以陳敬鎧諸多日常生活表現,認定其視力功能在萬國視力表0.01以上,將行為表現與醫學上視力值等視,具違反論理、經驗法則之違誤。此外,系爭判決漏未斟酌盲視(Blindsight)相關事證對陳敬鎧成立詐欺罪之影響,核屬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具再審事由。


六、本案合議庭認為彰基醫院陳珊霓醫師為重要證人,有詢問之必要,惟陳珊霓醫師未經合議庭傳喚,其亦未表示不能配合審判期日到庭作證,顯無「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客觀事實存在,詎合議庭逕行函知將於105年2月2日赴彰基醫院詢問陳珊霓醫師,該函雖副知陳敬鎧及其辯護人,惟仍屬剝奪陳敬鎧受憲法、刑事訴訟法保障之詰問權。行使詰問權為被告重要之訴訟防禦權利,且係落實當事人對等原則之重要程序,合議庭上開作法核與直接、集中審理之訴訟程序本旨相悖,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判決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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