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8日將前南投縣長李朝卿的8件貪污罪,各判12至14年定讞。(取自地方公職人員資訊服務網)
貪災後重建款!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被控從2009年經辦縣府莫拉克風災災後修復等111件公共工程案,向包商收受回扣,日前台中高分院判處他22年;經上訴後,最高法院18日駁回其中8件貪污罪,各處12至14年定讞,李朝卿確定須入獄。實際執行刑期的長度,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李朝卿被指控在辦理縣府風災道路修復等111多項工程時,向包商收取1到5成的回扣,2012年11月更被檢調在辦公室搜出裝有現金的茶葉罐遭收押禁見,2013年被檢方起訴並以新台幣2000萬元交保。2015年南投地方法院一審判刑30年、褫奪公權10年,李不滿該判決上訴二審;2017年6月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4日改判22年、褫奪公權10年。
經上訴後,最高法院18日駁回其中8件貪污罪,各處12至14不等刑期,李朝卿確定須入獄;其餘103件發回更審。致於實際執行刑期長度,將由檢察官將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另外,最高法院已通知最高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王世堅祭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