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公局對遠通電收裁罰逾4億元違約金,遠通不服上訴,台北地院認定,遠通未達違約要件,判遠通電收勝訴。(翻攝自(翻攝自YouTube)
高公局以國道電子收費(ETC)利用率未達標,對遠通電收裁罰超過4億元違約金,遠通不服提起訴訟。台北地院19日認定遠通未達違約要件,此4億多元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判遠通電收勝訴,全案可再上訴。
高公局表示,雙方合約中明定每年應達利用率,遠通電收改善無效才開罰,會與律師研商是否上訴。
高公局與遠通電收公司自2007年簽約,由遠通建置並經營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但在2011年,高公局認為遠通營運第3年,未達合約規定45%的利用率目標,已構成違約,要求遠通改善,遠通也因此提出解決方案。
不料,2012及2013年高公局3度發函,指遠通未達成第5年65%、及第6年70%的目標,顯示先前改善不足,認定遠通違約,並求償自告知違約起,至改善完長達855天,每天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共4億2750萬元。
但遠通認為,違約金頂多800萬,當初為改善ETC利用率額外投入21.5億元的契約外成本已超過800萬,遠通主張不必再付違約金,因而打民事官司確認高公局對遠通這筆債權不存在,雙方纏訟5年。
判決指出,遠通的ETC利用率,只大約晚了1年即達成約定標準,考量本案的契約規模龐大,且履約期程相對較長,難以認定遲延1年,即屬重大延宕政策推行。
高公局所主張的ETC利用率落後,主要是服務品質有缺失、利用率落後造成遠通財務狀況不佳,但高公局對這些都因沒有舉證,認定本件利用率落後的情形,並不符合約所定違約成立要件,法院認定遠通不必付違約金。(韓國瑜陣營新學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