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林清感嘆,「外界不理解我們輔心的獨特文化」。(陳品佑攝影)
「輔心性侵事件」在受害同學「被道歉」後迅速變質為「夏林清事件」,相信是所有人始料不及的;而貴為輔仁大學社會科學院前院長的夏林清女士的一系列荒腔走板、恃勢欺人的行徑,相信也令社會大眾看傻了眼。圍繞著夏女士及其團隊所衍生出來的種種問題,不少有識之士如王丹、呂秋遠、張娟芬、周偉航、朱宥勳、苗博雅乃至輔大校長等均已提出不少高見,此不贅言。9月30日夏女士接受媒體訪問,直指外人以主流「愛的教育」的立場出發,「自然難以理解他們獨特的文化」。這番話背後所涉及的道德、教育、法理、乃至做人處世諸般問題,筆者學力識見有限,有待高明詳加分疏;本文僅就這番話背後所涉及的邏輯謬誤作一剖析,從而凸顯夏女士作為人文學科權威和社會運動先驅的論述能力和思辨水平。
不理解輔心文化就不能批評嗎
夏女士感嘆「外界不理解我們輔心的獨特文化」。同情地理解,其所謂「理解」,並不是指事實意義或科學意義的「認知」(cognition)或「知悉」(knowing),而是指心態上或行動上的接受(acceptance)或「認同」(commitment)。理由在於,自本年六月直到現刻,無論是夏女士發動的「還原真相記者會」還是輔大心理系「輔導」受害同學的例行討論會,抑或是夏女士的追隨者不定期對受害同學一方的口誅筆伐,都已讓社會各階層充分「知悉」以夏女士及其追隨者為核心的輔大心理系和大眾文化之間有何差異,亦即都已讓社會各階層「知悉」其獨特文化。事實上,就近兩周公眾(以網民和社會人士為主)與夏女士及其追隨者之間的論戰可見,夏女士主力指責公眾的,不是「你們不知道本系執行什麼家法」或「你們不知道本人如何處置本案」,而是「你們憑什麼批評本系執行家法」或「你們憑什麼批評本人處置本案的方式」。換言之,兩造之衝突,不是相關事實之衝突,而是價值理想之衝突。據此,夏女士所謂「外界不理解輔心文化」,必須讀為「外界不接受或不認同輔心文化」才合乎夏女士的立場。
由於「外界不認同輔心文化」這一主張是在輔大心理系飽受外界批評的脈絡上提出來的(有鑑於夏女士反覆強調不能「去脈絡化」,所以這裡特別補上相關脈絡,以資識別),因此夏女士背後隱含的立場是:由於你們外界不認同輔心文化,所以你們外界沒有資格批評輔心文化。而此立場有一項預設: 認同一個對象乃是批評該對象的先行條件。這是說:你必須在認同P的情況下才能批評P;你不認同P,就無權批評P。倘此分析不誤,則夏女士有關「外界不認同輔心,所以沒有資格批評輔心」的立場就會導出兩個邏輯謬誤。
自相矛盾的謬誤
首先是自相矛盾(contradiction)的謬誤。根據夏女士的立場,「批評」的資格是來自「認同」。然而,根據「批評」一詞的慣常用法,它含有「不認同」的意思。也就是說,當我們對一事提出批評時,其實已假定了我們對該事(或該事的某些層面)抱著不認同的態度。以夏女士為例,她本人近數月來對受害同學一方不斷提出批評(夏女士聲稱受到「構陷」),而這些批評當然是來自她對受害同學一方的某些行徑的不認同(例如認為其申訴損害了系譽,或覺得其爆料不盡不實)。由此可知,「批評」意涵「不認同」,亦即,「批評」和「認同」乃是互相矛盾的兩個概念。依此,夏女士主張必須先在「認同」輔心文化的前提下才能「批評」輔心文化,等於主張必須先在「認同」輔心文化的前提下才能「不認同」輔心文化──但是,既然我都已經「認同」你了,我如何能夠同時「不認同」你呢?自相矛盾如此,其思路之混亂,可謂一目瞭然。
自我推翻的謬誤
即使退一萬步假定「認同」一事才有資格「批評」一事,夏女士也得承認一點:當她覺得外界不理解輔心文化,所以不得批評輔心文化時,這一想法本身其實正好是對於外界的批評:它表達了夏女士對「外界批評輔心」一事的不認同。但這樣一來,夏女士就得犯上「自我推翻」(self-defeating)的謬誤。因為根據這個退一萬步的假定,「認同」一事是「批評」該事的先行條件──由於外界不認同輔心,所以沒有資格批評輔心;那麼,根據相同的假定,夏女士不認同外界的批評,所以她也沒有資格批評外界對輔心的批評。依此,夏女士批評外界「你不認同我,幹嘛批評我」,此一批評本身恰好表達了她對外界的不認同,這就是抵觸了自己設定的批評標準,而成為一種自我推翻的說法了。
雙重標準的謬誤
還有雙重標準(double standard)的謬誤。一般來說,除非有恰當理由,否則在處理或審斷性質相類的二事時,必須遵守相同標準。倘若在性質相類的二事間採取不同的處理或審斷標準,而又缺乏恰當理由,就會抵觸公平原則,從而犯上雙重標準的謬誤。將夏女士對主流「愛的教育」的反對態度和其批評此一主流的受害者立場結合來看,就可見夏女士難逃雙重標準之嫌。
首先,根據夏女士的脈絡,「愛的教育」乃是對受害者(或疑似受害者)施與同情、憐憫或關懷的一種輔導方式。撇除「教育」、「輔導」這些術語,簡單地說,「愛的教育」在本質上就是施與同情、憐憫或關懷。夏女士不同意這種方式,所以當受害同學向她求助時,她要求對方「不要站在受害者的位置」,而採取另一種建議受害同學自我抽離「受害」的位置、以第三身角度思索自身經驗為自己帶來的可能價值的「獨特」的輔導方式。這反映出夏女士在求助個案中援引了下述標準:一個人認為自己受害時,應當離開「受害者」的位置,拒絕「愛的教育」。
然而,當外界認為夏女士沒有實施「愛的教育」是對受害同學的二度傷害時,夏女士卻多次宣稱自己受到外界的「凌霸」和「霸凌」。而所謂「霸凌」,簡言之,乃是「加害者」對「受害者」的某種傷害性行為。可以說,「霸凌」的意義是由「加害者」和「受害者」所組成的關係網絡所支撐的。依此,當夏女士譴責外界對她進行「霸凌」時,無異於譴責外界是「加害者」,而自居於「受害者」的位置。問題就在這裡:夏女士(所自以為的)所面臨的情況,和受害同學所面臨的情況是具有相類性質的,即都遭到了某種形式的傷害。
夏林清覺得自己被霸凌 但同學呢
如果夏女士願意遵守她所援引的標準,那麼當她認為受害同學不應期待別人施與同情、憐憫或關懷(愛的教育)時,她本人亦不應接受或期待別人(特別是批評者)對她施與同情、憐憫或關懷。好了,當別人真的沒有對她施與同情、憐憫或關懷,而是客觀地要求她「別站在受害者的位置」時,她卻感到被圍剿、被霸凌、被「殺死」了。然而相同的問題又再出現:如果夏女士認為「公眾建議她別站在受害人的位置,而是要思索從論戰事件中學到什麼」是公眾對她的霸凌,那麼她也得同意「她建議受害同學別站在受害者的位置,而是要思索從情欲流動事件中學到什麼」是她本人對受害同學的霸凌。否則就是雙重標準,而且是赤裸裸的雙重標準。自己辱罵受害同學「缺德兇狠」就是理直氣壯,公眾質問工作小組合法性就是「集體霸凌」;自己不認錯就是「堅持理念向前行」,受害同學一方不認錯就是「可怕的罪行」。只許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凡有良知血性,無不恨你欺人太甚!
以上三點邏輯謬誤,都只是由「外界從主流『愛的教育』出發,難以理解輔心獨特文化」這番話分析出來。夏女士其他言論所含的語害、錯訛、謬誤,若要一一算帳,不知尚有多少。討論至此,我們可思考一個問題:堂堂哈佛博士,國內資深教授,曾據院長高位,半生社運先鋒,思辨如此粗疏,論述這樣薄弱。請問:輔大莘莘學子,民間待援弱勢,你們真敢把學業和餘生,交付到這樣的「權威」手中嗎?
※作者為國立中興大學中國文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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