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普悠瑪號列車日前發生於新馬車站的「1021出軌事故」,造成18人死亡與190人輕重傷,從事後的台鐵記者會與司機員通聯記錄比對後,是可將「1021出軌事故」當成「照妖鏡」,照映出賴院長所說的「台鐵沉痾」。
首先,從通聯記錄的時間序追查車速來說,我們可以對照台鐵東部幹線營業里程的數據,試著估算當天事故列車的行駛速度,從福隆至大溪約歷經8分24秒,這段期間列車跑了將近12.8公里,車速推估約為時速91.43公里。從大溪到宜蘭約歷經19分32秒,這段期間列車跑了將近26.5公里,車速推估約為時速81.40公里。從羅東到新馬僅有9.2公里,若以16時50分為事故時間,這中間歷經3分6秒,車速高達時速178.06公里。
從上開推估時速的明顯差異,可以顯示列車行進時,電門與動力似乎不能相互一致對應,動力出力與列車速度不能恆常,證明司機所說忽快忽慢,動力有時消失,有時正常甚至可能過度反應。
其次,有關司機員去年12月遭查緝吸食毒品,今年2月獲得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事故前的每月毛髮與尿液檢測都正常,沒有毒品反應。犯罪前科雖為個人資料,依法受到保障,不得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是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2、5款等規定,法務部提供吸毒緩起訴的犯罪紀錄以供行政院調查小組或發言人利用,屬於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倘若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則該等資訊揭露行為並不違法。
更何況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且為防止乘客權益之重大危害,對於從事大眾運輸等攸關公共安全者,司機如有酒駕、吸毒等犯罪紀錄,檢察機關本於職責,應知會犯罪行為者所屬公司或機關予以注意。台鐵先前未從檢察機關獲知尤姓司機吸毒行為,如若事前查悉,尤姓司機可以免為此次重大事故的肇事者,但是台鐵的沉痾繼續,還是會有列車出軌而發生重大傷亡。
對機車狀況掌握與現實有落差
再者,調度員不知道普悠瑪駕駛室沒有可供開啟的窗戶,以為普悠瑪與其他型號列車(莒光號、自強號或電聯車) 的駕駛室都設有可開啟的窗戶,足見調度員對於機車狀況的掌握與現實狀況存有落差。調度員要求司機員開窗探頭確認車側燈的亮滅,明知列車行進中還做出此一指示,調度員顯然過於粗心與輕率。台鐵對於調度員的教育要求與在職訓練,似乎不如對司機員的嚴謹與重視。
高檢署已經指揮相關地檢署查辦或負責「1021事故」的延伸性案件,例如普悠瑪的採購與驗收、ATP遠端監視系統的採購與驗收、系統整合發生困難而不能使用等可疑弊案,已由台北地檢署分以「他」案偵辦。宜蘭地檢署可以專心把事故始末查證清楚,對於哪些人有法定作為義務而故意或過失不履行相關職責,共同致生如此重大傷亡者,都應該勿枉勿縱,依憑嚴格證據法則偵辦。
台鐵因為經年累月的虧損巨大,一切以成本管控為導向,省錢就是經營的基本原則。在此原則上,很可能節省小錢而不知不覺鑄成花費大錢的風險。日前樂桃廉航處理班機不能停降小港機場而轉降桃園機場,轉降後不讓班機上的乘客下機,原班機各自飛回沖繩、大阪。如此不知變通,省下金錢卻折損商譽,整個決策行為的交易成本過大,反而沒有獲得好處。
是因為信賴台鐵
對照台鐵司機人力嚴重不足,當調度員知悉普悠瑪列車疑有故障時,無法適時派遣助理司機員上車提供協助,孤獨司機邊開車邊修車的荒謬,令人震驚惶恐。此外,受限於列車編組調度只能在特等站花蓮站進行,疑似異常的列車不能正常操控,司機員為了排除障礙而疏忽超速,在新馬站過彎前緊急剎車,最終還是造成這場宿命式的死傷悲劇。
10月21日當天下午16時5分59秒開始,尤姓司機員已經向調度員報告機車動力消失的異常狀況。事故前將近44分鐘,普悠瑪列車行駛過貢寮、福隆、石城、大里、大溪、龜山、外澳、頭城、頂埔、礁溪、四城、宜蘭、二結、中理、羅東、冬山等站,行車距離將近61公里,平均車速大約時速83.18公里。如果沒有後發的超速失控,這些重大傷亡不必然會發生。
台鐵高層未能體認民眾搭乘火車,是因為信任台鐵的行車安全等品牌印象,並非因為特定人士擔任司機員才選擇搭乘火車。換言之,1021當天搭乘普悠瑪號列車的乘客,不是因為信賴尤姓司機而選擇搭乘,而是信賴台鐵的經營管理而搭乘火車。出事之後,台鐵高層把事故全部歸咎於司機員,如此卸責與切割,除了讓尤姓司機心寒,更讓人民失望。
司機與台鐵俱為命運共同體,猶如行進中的列車,車上的司機與乘客也是命運共同體,共福共禍,生死攸關。賴揆要求台鐵洗心革面,改革最應該開始的起點,就是這些高層長官的嘴臉與態度。普悠瑪事故就像照妖鏡,照出台鐵沉痾,浮現醜陋的官僚與嘔心的自私。
※作者為自由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