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基督徒認為,婚姻對異性戀者是人權,但對同性戀者不是人權。這種雙重標準無疑是對同性戀者的歧視!(資料照片)
10月27日,一群來自亞洲不同國家的基督教牧師在臺北舉行的同志大遊行走出來,與近14萬人同行,力挺同性婚姻,發表臺北宣言,不只呼呼台灣民眾在公投時支持同性婚姻,不要忘記「兩好三壞」,同時也藉著這亞洲最大的同志遊行,呼籲亞洲其他國家如馬來西亞與新加坡在繼印度之後,廢除將同性性行為刑事罪化的法律,這是一個由英國殖民政府留下的惡法,連英國都在半世紀前廢除,我們怎麼還可能厚顏無恥地保留?
為什麼婚姻平權重要?為什麼我們一群基督教牧師堅持支持同性婚姻,而非立專法或以伴侶法來保障同性戀者的權益?我想從兩點談起。
第一,人人平等,伴侶關係的名稱亦必須平等,否則難以貫徹平等的精神。
在我們的社會,很多人對性向平等的概念其實還很陌生,嘴裡說平等,心裡以為自己沒有歧視,但其實反同的封建文化其實根深蒂固。比如說,我寫文章或發表文章,甚至示威遊行倡導性向平等,強調同性戀不是不道德,不是心理變態,不是精神疾病,不是罪,有不少人會說:我不反對同性戀,但為什麼要勉強我接受你的觀念?
這其實是非常莫名其妙的言論。第一,如果你真不反對同性戀,表示你的觀點與我一樣,你已接受我的觀點,那我又怎樣「勉強」你?你既然已認同,怎麼還說我「勉強你接受」?如果真如你所言,你不反同,你不已經接受了嗎?怎麼還說成這好像不是你的主張,我在強迫你接受?這種言論不矛盾嗎?
其次,有人說男女平等,為什麼這些人不會說「我不反對男女平等,但為什麼勉強我接受男女平等的觀念?」
明顯的,這種人根本就在反同,但以為自己很開明沒有反同性戀,如果他們真正不反同,怎麼會看不順眼別人強調性向平等,同性戀不是問題?如果有人說,我相信男女平等,但我不喜歡女人做總統,這不奇怪嗎?
我們的社會其實有不少這種自以為自己相信人人平等的人,有許多人以為自己很開明沒有反同,也沒有歧視同性戀者,如果真的不歧視,為何要把同樣是性向的關係,用不同的名稱來分類其關係?然後再說婚姻是神聖的,言下之意,只有異性戀的關係是神聖的,才配得上「婚姻」的名稱,這還好意思說性向平等?
職是之故,我們必須堅持婚姻平權,反對立專法。
第二,反同的人總愛訴諸傳統以合理化自己的反同婚立場。但傳統必須進化,不是不能挑戰不能修正的絕對真理! 特別是基督徒,以為基督教的傳統是神聖的,這種反同基督徒不只對同性向無知,甚至對基督教歷史也不認識;不只沒有知識,連常識也欠缺!
隨著時代的進步與科學知識的普及,我們對人權的觀念與認知必須有所改變與提昇,傳統的文化與價值觀,必須在新的知識基礎上進行轉化。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通過與頒佈 <世界人權宣言> ,有關宣言第16條明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同性戀者做為人類社會一份子,同樣的也必須在此一宣言條例下被保護,其人權必須被捍衛。
但遺憾的是,許多反同人士,特別是反同基督徒,以為世界人權宣言所保障的婚姻權,僅限於異性戀婚姻,同性戀因為不是異性戀者,所以沒有婚姻權, 只有異性戀才有婚姻權。換言之,婚姻對異性戀者是人權,但對同性戀者不是人權。這種雙重標準無疑是對同性戀者的歧視! 這種對人權的落伍認知與無理主張,其實與美國早期支持奴隸制,堅決反對廢奴的基督徒其實同出一轍!
美國1776年的獨立宣言強調「人生而平等,造物者所賜,擁有無可轉讓之權利,包含生命權、自由權與追求幸福之權利」,但當時因為基督宗教而反對廢奴的基督徒以為這"人生而平等" 之人,其實不包括黑人,不包括奴隸,所以引用聖經大力支持奴隸制,反對廢奴,以為主張廢奴的基督徒離經叛道,罪大惡極 。這種「相信聖經支持奴隸制,所以基督徒應反對廢奴」的思想,曾經是天主教會與許多基督教會的官方與主流立場。
美國獨立宣信的起草人湯姆斯傑弗遜 (Thomas Jefferson) 本身也曾經蓄奴,他當時也極可能在強調「人生而平等」時並沒有包括「所有的人」 ,而僅只白人,但隨著時代的改變,這種落伍的觀念必須被修正。同樣的,上世紀40年代的<人權宣言> 因為時代與歷史的盲點,只想到異性戀者,或預設人人都是異性戀; 但隨著時代的進步,我們對人類性取向有了進一步的認識,我們再也不應漠視事實,以為人人都是異性戀, 以為婚姻是人權的概念,僅限於異性戀者。
進入21世紀以後,不只許多歐美國家已承認同性婚姻, 把同性性行為視為刑事罪行的國家也越來越少,但遺憾的是亞洲仍有一些國家,包括馬來西亞、 汶萊和新加坡,依然視同性性行為刑事罪,在馬來西亞,甚至連異性戀成年人之間自願的口交與肛交行為,也是刑事罪。這種源自英國殖民政府落伍與不人道的惡法必須廢除,否則有違新世紀新時代的人權認知。英國在1967年已廢除有關法律條文,但遺憾的是,半世紀以後,被其殖民的國家竟然依然守缺保殘。因為無知和歧視,同性戀者在亞洲一些國家不只面對監刑、 鞭刑,有者甚至是死刑的威脅。在文明的時代,我們不能對這種不公不義不仁不愛的惡法視若無睹!
台灣大法官會議領先亞洲,承認同性婚姻,捍衛同性戀者的人權,在人權鬥爭路上向前邁進一大步,可喜可賀。但令我們悲痛的是,許多基督徒反而愚純不靈,冥頓不化,漠視事實,只是一味以宗教理由反同反同婚,以無知為道德,以迷信為敬虔, 不以為歧視是歧視, 拒絕講理還以為是虔誠愛主,歧視同性戀者還以為自己替天行道。
基督教做為一個強調愛與公義的宗教,不可盲從傳統迷信教條,不能拒絕講理, 更不應把一己宗教信仰的禁忌強加於他人身上。基督教與聖經不反同,因為當時的人根本沒有性取向的觀念,就如當時的人沒有奴隸制違反道德的人權觀念一樣; 但假設聖經真的反同,基督徒至多自己不走入同性婚姻,但不能禁止同性婚姻,就如天主教反對離婚,先姑且不論離婚是不是違反神旨,但天主教徒不應反對離婚法,或禁止別人離婚。
基督教會過去二千年來,以宗教為由,以聖經為基礎所做的惡事, 罄竹難書, 包括迫害持與教廷相左立場的科學家、 支持奴隸制、 反對女性講道做牧師、 逼迫異教徒等,21世紀的基督當引以為鑑。這種拒絕講理,迷信宗教的作風雖然已經成為歷史,但許多基督徒恐怕並未從歷史汲教訓。
基督教會必須悔改,基督徒必須痛定思痛, 痛改前非不只是改變對上述事件的立場,同時也必須確保這些思想的錯誤不會在現今其它事件,包括同性戀與同婚的議題上,借屍還魂!
人人平等,這是21世紀的價值觀。平等不應只是一個口號,而必須落實在社會層層面面;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的性別平等教育必須加緊推動,急不容緩,否則源於無知的歧視將會繼續傷害生命。基督徒必須尊重生命,尊重科學,必須學會講道理,而不能自以為是,妄顧事實,以神之名維護一個古老宗教的封建保守傳統。這種迷信宗教的心態,傷害生命,貌似敬虔,其實捨本逐末,完全有違耶穌當時不惜與主流宗教領袖唱反調的激進與愛的精神!
愛與被愛是人的本能與需要, 同性戀與異性戀做為一種性取向,不應有優劣之分。做為一個強調愛與公義的信仰, 基督教不只不應反同或反同婚,相反的,應該站在社會最前線,力挺同婚反歧視,義無反顧!
反同基督徒如果不悔改,霸道不講理,繼續迷信固執,為反而反,甚至不惜造謠誤蔑,而開明的基督徒如果繼續沉默,縱容教會內的反同文化,不願站出來表態與抗議,只會令基督宗教變得越來越像邪教!
※作者為波士頓大學神學博士,紐約市立大學社會學博士候選人,紐約大都會社區教會牧師,同時亦任教於紐約市立大學亨特學院性別研究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