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偵組偵辦中信案,5日宣告終結,含辜仲諒在內共起訴8人。(資料照片)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5日偵結起訴中信金弊案,除了起訴含辜仲諒在內等8人外,特偵組也查出,中信金3億美金淘空案2004年辜仲諒父親辜濂還在世時就開始,所以辜濂松也是被告,只是因為辜濂松已過世,因此特偵組將他不起訴處分。
特偵組起訴書多達67頁,以下是起訴摘要全文:
本署特偵組偵辦105年度特偵字第1號等中信集團被告辜O諒等及國寶集團被告朱O榮等涉嫌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於105年10月5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本署特偵組於民國99年7月間,接獲檢舉中信集團被告辜O諒違法將公司資產匯至大陸地區從事房地產投資等情,經分案偵辦後,長達6年來密集調閱中信集團所屬境內外公司相關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勾稽比對,並透過司法互助遠距訊問共犯被告陳O哲,查悉被告辜○松、辜O諒、陳O哲、張O琛、吳O富、張O珠等人涉有後述一之犯行。
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4月間接獲檢舉中信集團內部有重大違紀事件,在同年10月間依職權向本署特偵組提出告發,經檢察官併同前案深入追查,發現中信集團被告辜O諒、張O田及國寶集團被告朱O榮涉有後述二之犯行;被告朱O榮、林O馨並涉有後述三之犯行。
上述三部分犯行,分別說明如下:
一、被告辜O松、辜O諒、陳O哲、張O琛、吳O富、張O珠等人侵占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金控)資產、背信及洗錢部分:
中信金控實際負責人被告辜O松、辜O諒等人,於93年至96年間共同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以中信金控旗下中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資產公司)投資不良債權之名義,利用被告陳O哲、張O琛、吳O富、張O珠、李O凱、歐O茵、黃O強等人擔任中信資產公司、CTO公司及相關境內、外公司之負責人、業務承辦人以及銀行帳戶有權簽章人之機會,將中信金控資產透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商銀)香港分行及臺灣總行,層層轉匯至被告辜O松、辜O諒等投資之境外公司及被告陳O哲、吳O富等人名下帳戶或其他不明帳戶內,以此方式操作共13次,總計侵占背信中信金控資產約3億美元。
其中之著例為94年7月間,被告辜O松、辜O諒、陳O哲等人,為規劃投資大陸地區北京市順義區房產,經被告辜O諒指派下屬前往北京實地查訪後,即決定挪用中信金控資產進行投資,其方式係先成立境外公司BelAir,再假借投資境外公司名義,透過層層轉匯取得中信資產公司2700萬美元,作為成立海外PPG公司之部分投資款,嗣於97年7月2日,再將該投資股權全數移轉至被告辜O諒名下。事後竟於同一日之內以17層轉匯資金假沖銷方式,藉以掩蓋其侵占犯行。
二、被告辜O諒、張O田以中信金控集團利益輸送予被告朱O榮,以達成合併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壽保)之目的部分:
被告辜O諒前於102年10月間即有意以中信金控併購臺壽保,惟因臺壽保法人股東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邦國際)之市場派大股東被告朱O榮反對而破局。被告辜O諒為達重啟合併之目的,遂於103年12月底至104年1月間,透過被告張O田安排被告辜O諒、朱O榮等相關人士見面化解誤會,渠等私下達成協議,以下述金融交易方式,提供不正當利益予被告朱O榮,作為被告朱O榮同意中信金控併購臺壽保之條件:
(一)被告辜O諒透過被告張O田指示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人壽),於104年2月臺壽保併購案核准前,即以國寶集團所有之亞洲廣場大樓2樓房產承作擔保放款提供資金,使國寶集團得以該資金取得龍邦國際經營權,以確保臺壽保合併案順利進行;俟金管會核准併購案後,被告辜O諒、張O田於104年10月復利用中信人壽資金,以不合營業常規、違背其職務之方式買進該擔保品,致國寶集團於104年不動產行情不佳之際,仍可順利以超乎市場行情之新台幣(下同)15.6755億元高價處分該不動產,較其取得成本5.77億元獲利9.9億元,被告朱O榮因對國寶集團有實質控制權而成為最終受益者,造成中信人壽超過1.1755億元之重大損害。
(二)被告辜O諒於104年2月以其掌控之投資公司無息借款2.3192億元予被告朱O榮,供其購入朱O昱家族持有之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股權,間接掌控龍邦國際經營權,以確保臺壽保第二次合併案順利進行。
(三)被告辜O諒、張O田於104年5月復以渠掌控之投資公司借款5億元予被告朱O榮。
三、被告朱O榮內線交易臺壽保股票及與被告林O馨共同炒作龍邦國際股票部分:
(一)內線交易臺壽保股票部分:
被告朱O榮於103年12月底至104年1月22日前某日,與被告辜O諒達成併購臺壽保協議後,因知悉中信金控確定併購臺壽保之重大消息,竟利用其掌控之證券人頭帳戶,大量買進臺壽保股票及以該股票為標的之衍生性商品合約(CallOption)、認購權證,自104年1月22日迄同年5月7日止,共買進上開有價證券計2萬6105張,金額總計4億8884萬6921元,並多集中於同年5月間陸續出清,至同年6月3日全數賣出,不法獲利1億8326萬7581元。
(二)炒作龍邦國際股票部分:
被告朱O榮、林O馨為炒股獲利、提高股票質借額度及避免股價下跌遭金融機構要求清償借款或補提擔保品,於103年至105年間之4段期間內,利用其向金融機構辦理股票質押之借款、向丙種金主賈O中墊款以及前揭來自中信集團之資金,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或相對成交等方式進行炒作、操縱龍邦國際股價,並有多日實際影響龍邦國際股價上漲或下跌之情形,先後共計獲利5800萬2101元。
四、所犯法條被告辜O諒、陳O哲、張O田、張O琛、吳O富、張O珠等人涉嫌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第1項後段、第2項、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而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2項、違反銀行法第32條第1項而犯同法第127條之1第1項、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後段、第2項、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項而犯同法第11條第1項以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罪。
被告朱O榮、林O馨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55條第1項、第157條之1第1項而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2項、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後段、第2項等罪嫌,均依法提起公訴。
五、被告辜O松因已亡故,另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李O凱、歐O茵、黃O強等3人因滯留國外未歸,爰予發佈通緝。至被告陳O晉、張O人、柯O達、詹O綺、林O藍、劉O珠等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辦理,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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