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敏(右)、糖糖(中)在2014年8月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遭拒提起訴訟,今(8)日最高行政法院宣判方、糖敗訴。(伴侶盟提供)
同婚釋憲後,首例同婚判決確定。女同志方敏及林于立(糖糖)於103年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同性結婚登記,遭戶政事務拒絕,因而提起行政訴訟。一審認定,當初拒絕方、糖二人登記的台北中正戶政事務所「違憲」,必須「撤銷原處分」,但又「不准立即登記」。今(8)日最高行政法院宣判方、糖敗訴。
103年方、糖向台北中正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結婚,但戶政事務所以民法對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拒絕其申請,兩人不服,在伴侶盟協助下,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並請求准許同性結婚登記。104年8月,祁家威聲請同婚釋憲,方、糖訴訟因而暫停,等待大法官釋憲結果。
大法官於106年5月做出釋字748號,解釋文指出,民法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婚姻自由及平等權。應於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完成修法,達到婚姻自由與平等保護,若逾期未完成修法,同性二人可依民法婚姻辦理結婚登記。
直到106年10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判決。法院認為,按照釋字748號的解釋,戶政機關未能讓讓同性二人登記結婚,違反憲法平等權。因此,原處分應撤銷。但法院又指,一男一女的婚姻雖被宣告違憲,但同性婚姻制度尚未修訂,法院沒辦法在無立法的強況下,要求行政機關准予同性婚姻登記。另,法院認為,縱使有立法漏洞,也是立法機關權責,司機機關沒辦法越權處理,但可先進行「同性伴侶登記」,防阻同性婚姻被污名。
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方、糖二人敗訴。合議庭指出,現行民法的婚姻制度是兩性的結合,因此同性結合不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另外,釋字748號指出兩年的修法期限,立法機關未發生立法太墮的情況,因此,同性二人不得按照748解釋向戶政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與一審認定不同的是,一審認為民法婚姻未規範同性婚姻屬立法漏洞,但二審認定不是漏洞。二審指出,目前民法婚姻制度的設計未涵蓋同性二人,是立法者「有意」未列於立法計畫,這個「規範不足」的情形不是法律漏洞,因此,行政法院在個案的適用時,沒有填補空間,基於上訴理由,判定此案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