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侯姓女村幹事18日晚間準備離開蘭潭印刷廠時,在通過印刷廠內部管制點時,被現場安全維護蒐證警員發現所持的箱子公文匣內挾帶選票。 (圖片擷取自google map)
嘉義縣選務工作人員18日將300多張選票攜出印製廠的重大選務弊端,嘉義地檢署檢察官20日到印刷廠勘驗,並現場訊問3名相關人員,初步認定行政疏失,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9條要件不符,3人訊後請回。
嘉義縣侯姓女村幹事18日晚間準備離開蘭潭印刷廠時,在通過印刷廠內部管制點時,被現場安全維護蒐證警員發現她所持的箱子公文匣內挾帶選票,警方立即會同現場選監委員處理。
選監委員當場清點公文匣內選票,發現有19張縣長、13張縣議員以及100張三和村長、100張柳新村長、100張義興村長、1張靖和村長的選票,總計共333張選票。
嘉義縣選委會查證後表示,當時有一名水上鄉公所人員將多餘選票放入公文匣,準備進行裁切、封存,然而並未告知侯女,而侯女外出購買便當返回後,也未清點箱內文件,一連串的疏忽,才會差點造成選票外流。
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蔡英俊表示,選務工作人員將剛印刷好的選票攜出,有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之嫌,20日由主任檢察官郭志明、檢察官侯德人帶隊前往印刷廠勘驗,了解是否牴觸《選罷法》第109條,並傳喚相關人員說明案情。
蔡英俊指出,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9條,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檢警調查,警方18日發現有人攜帶選票,即回報在場的嘉縣選舉委員會陳姓選監小組委員還有陳姓選務承辦人,當場認定屬於選務人員作業疏失,依作業流程將選票銷毀;檢方19日傳喚侯姓女村幹事、拿選票到管制區的王姓選務人員、縣選委會陳姓承辦人員等;20日檢方再到印刷廠勘驗,並現場訊問上述3人,3人說法一致,初步認為行政疏失,與《選罷法》第109條要件不符,訊後3人請回。(棄告鄭弘儀「抹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