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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22時起禁止競選活動 最高可開罰500萬

上報快訊/李紹瑜 2018年11月23日 15:57:00
依選罷法規定,在23日晚間10點後至24日投票結束為止,皆不能有任何造勢、拉票、助選行為,最高可開罰500萬。圖為陳其邁夜間拜票。(資料照片/李智為攝)

依選罷法規定,在23日晚間10點後至24日投票結束為止,皆不能有任何造勢、拉票、助選行為,最高可開罰500萬。圖為陳其邁夜間拜票。(資料照片/李智為攝)

九合一大選即將到來,依選罷法規定,在23日晚間10點後至24日投票結束為止,皆不能有任何戶外造勢、拉票、助選行為,以及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候選人或選舉民調,最高可開罰500萬。

 

根據選罷法規定,候選人的戶外造勢活動只能到投票前一天,也就是23日晚上10時截止,與競選期間造勢規範相同,違者可罰至500萬元;不過,若是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競選活動,例如候選人網路直播,則在24日0時止,違者就是觸犯投票日競選行為,最高可開罰500萬。

 

而中選會也提醒,在投票日24日當天,不論是候選人、競選團體、媒體及民眾皆不能有任何競、助選活動,包括用臉書、簡訊、Line、電子郵件拉票或發布民調等,都將構成違法,依法將可罰50到500萬元。

 

此外,投票日當天的公投宣傳活動,若有穿插候選人姓名、號次、旗幟看板等相關之物,亦屬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最高可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500萬元以下罰鍰。(買不到車票看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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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投票 競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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