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認為,聖經不該在這場公投裡成為擊碎他人的神話,而是反之能使人看見,它不只是神話。(攝影:張哲偉)
這主要是封基督徒給基督徒的信,但我想用一則禪宗公案做開場,或許有些人會和我一樣遺憾地在其中發現自己的角色:
有一學僧請教慧林慈受禪師說:「當一個人悟道有感受,卻說不出來的時候,像什麼呢?」
慈受:「像啞巴吃蜜!」
學僧再問:「當沒有感受,卻說得頭頭是道,那又像什麼呢?」
慈受:「像鸚鵡說話!」
直接進入正題吧。我們總共要談四件事情:
1.同志與支持平權的朋友,你們辛苦了。不過,公投仍然很必要,也是對話的開始:
自打台灣在2017年2月公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釋憲案」(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之後,有不少人認為,憲法早已解釋了同性婚姻的權利,所以公投是耗費成本,乃「多此一舉」。其實不然。因為公投乃直接民主的一種實踐,可彌補代議民主的缺陷。如台大教授黃武雄的觀點,「公投」使人民不只有機會選「人」也選「事」。且為了提升大家的政治與公共意識,在選事之前可進行密集公開討論、思辨,促進人們對公共事務的了解,提供不同立場的利弊分析。(雖然令人遺憾的是,平權公投方,仍然面對不少抹黑)
然這次公投結果我們看見,渴望維持現狀的人多。但,我們也要知道,平權的能量也已遠遠超越了以往的台灣。若你去看中研院《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1991年的調查結果,當時台灣公民對同性婚姻的接受程度可是只有11.37%。 也就是僅約兩百萬多一點的人口。
現在,就算我們嚴格地,用具有「積極保障」之立法意義的公投14案來看,那也有338萬票。(更別說同意立專法的12案,已有640萬票)顯然本來在光譜兩端點的人,如今已越走越近。
2.宗教不該噤聲,但宗教也不該壓迫:同理心的想像練習
話說回來。公投,其實是代代之間教育理念的碰撞、對話的開始。翻閱2016年,台灣智庫民調,台灣已經約有近50%民眾支持婚姻平權修法。既然是五五波,那麼公投當然不會是「多此一舉」了。對於同性婚姻平權的陣營來說,透過「對話」或許也能讓大眾了解到,雖然尚未找到所謂「同性戀基因」,但性傾向確實有它的生物學基礎。這點,就連立場明顯反對「有」同性戀基因的《基因使然!同性戀與科學證據》都坦承某些遺傳因子與同性戀的形成有薄弱與間接關聯。(沒時間看大部書的,可看成大教授王秀雲的《欲望性公民》:性傾向是否有生物基礎?同性戀是天生的嗎?,
更進一步來說,對於不認為有「固定生命意義」(遵從唯一價值)的人來說,「多元開放的社會」也會是對所有人最保險的選擇。想像一下,如果台灣立法規定,全面吃素或只能吃葷,應該都會讓人跳腳。如果對於同性戀而言,愛人屬於本能,那麼目前的規定就會造成他們營養學缺乏;只要立法的配套措施完善,不管是否基督徒,我們其實沒有強烈正當性去反對其權益。你有權利「不想」,但在你拿出明顯科學證據證明社會將往下沈淪以前,你其實不能說你是「正當」。(歧視和壓迫不僅在於說者的內容和立意,更在於聽者的感受,以及那些強化聽者負面社會形象的言論)
或者你也可以做一個同理心的想像練習:假設,有天你發現你的小孩是同志,那麼,對於他未被教科書正視、法律保障,你會不會也感到不適?
但我認為,也並非如此,就代表愛家公投方沒有理由反對平權公投。只是我身為基督徒卻不斷聽到不少基督徒將他們對聖經的個人理解之「結論」作為反對依據,並帶有價值判斷(而非描述性語言),在一些社群群組裡面「罪來罪去」、「噁來噁去」。有些基督徒朋友不曉得的是,這些群組裡面也有你們長年相處的基督徒同志呢!
現在,公投後,護家盟將進一步連公投12案的專法也予「反對」(詳請可見護家盟臉書 or 風傳媒11/25的報導〈反同公投「第12案」用過就丟?護家盟:反對另立「專法」,絕不給同性關係任何立法機會!〉);下一代幸福聯盟的游信義也在其臉書發表:「公投是國民主權最高的展現,位階高於憲法」,此番言論和護家盟的主張,恐又要強化平權方與反同方對立撕裂的氛圍。
我們的一言一語,總在一瞬之間,穿梭天堂與地獄。天堂,是因為我們嘴上經常唸誦敬拜與聖經的言語。但,也就在你論斷與壓迫人的那一刻起,你將你自己和對方都送進了地獄。
3.部分傳道人對聖經中的同志論述乃過於片面:雙向傳播與信仰的失能
基督徒都知道的兩大誡命:愛神與愛人如己。但基督徒這次最令人遺憾的就是,他們忘了,其次的「愛人如己」若表現得太「粗糙」,其實是失去了信仰見證。很可能你以為你這是愛神,但你其實你還有更愛的:那就是你自己。
師承莫特曼的——耶魯大學系統神學教授——Miroslav Volf在《公共的信仰》裡提到:「絕大多數信仰的失能,問題都在於無法去愛那位充滿愛的神,或是無法去愛鄰舍。當我們無法好好愛神,『上升』的失能(無法再與神聖者互動)就發生了:『開始偏愛自己的利益和目標,並只利用部分信仰內容、冒用神之名倡導某些願景』;而當我們無法適切地愛鄰舍,就發生了『返回』的失能(與塵世互動的能力):『不尊重別人意願,將我們信仰強加在鄰舍身上。』」
公投歷史進程中,包含過往,教會做得最粗糙的就是串連全台教會,然後「單向」傳播著聖經中關於「同志」的「片面」論述。
比方所有傳道人最喜歡講的「所多瑪」之罪等價於「同性性行為」。但若我們以另一派學者觀點考究一下——State University of West Georgia的教授——Daniel A. Helminiak就認為,整本聖經中其他經卷每每提及「所多瑪」之罪時幾乎是涉及「冷漠」與「惡待」的類別,而非獨指同性性行為。而那些經文所條列的所多瑪的不法乃是:「不法、壓迫、偏心、說謊、慫恿作惡者、通姦」,其中最接近的只有「通姦」。
但我們也要曉得,通姦的定義指的是出軌、而古代則通指女性被強姦、婚前性行為。
因此,〈創世紀〉19章的描述(即所多瑪事件),關於「性行為」的「重點」很可能更多的是譴責男對男的「強暴」,而未必是「性行為」本身。另外,「以經解經」來說,大家常舉例的〈利未記〉18章22節裡面:「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的「可憎」在聖經中其實也經常另指「賣淫和通姦或偶像崇拜」;就連〈馬太福音〉第10章中耶穌提到所多瑪時,指的也是人們「拒絕上帝的使徒」這件事。
以上這些,不代表馬上能推論同性戀如何如何了。在這我也不打算推論什麼。但至少,我們可以知道,教會中的牧者每每論述「同志」,是否太過粗糙了?我們在論述同志時所考慮的聖經無誤論、平行經文、當代文化處境、詮釋學的詮釋空間,甚至是當代科學與社會科學成果相互交織的關係,真的了解夠多嗎?還是我們總是用一句:「一男一女,一生一世」潦草帶過、單向傳播?我們舉辦夠多的神學沙龍嗎?不管是教會內部或者是神學社群;如果辦了,我們討論地夠實際和具體嗎?
我們甚至都還沒談到更棘手的:「並不是所有同志最後都能改變性傾向」這件事呢!
以及,對於那些一輩子仍維持「同性傾向」的人,在愛情與親密肢體的課題上,是不是註定要比我們異性戀不幸?對於為什麼我們能政治正確地魚水之歡,每每想到,我總冒了幾滴冷汗。慶幸自己是異性戀,而不用花數十年或如祁家威近一甲子光陰去追問上天。
4.對於聖經中描述不足的特定議題再次思辨與詮釋:需要整個信仰社群的努力
然而對於上帝,我們不必失去信心,但對於人們懶得去整合聖經、歷史、文化、社會學、生物心理學、才是最該感到憂心。因為,真理乃以聖經作為核心,但在科際整合之間,得使某些特定議題獲得比以往更加全面的詮釋。這不就是歷代基督徒應該做的嗎?聖經的時代性需要適當的詮釋使其可繼續向現代人說話,這點在李麗娟《神學的發生》可見、學者饒孝伯的《聖經的無誤與難題》也承認聖經寫作有「時地性」,而人的語言具「有限性」。(請注意,這並非說聖經失效,而是說我們不能輕易地說我們已經懂得聖經所有難解的課題)
我們就活在歷史的縱深之間,基督徒別忘了自己批判思考的使命,是不斷以自身生命和當代學養回應十字架與聖經。如此一來,我相信,聖經就不會在這場公投裡成為擊碎他人的神話,但也同時能使人看見,它不只是神話。
最後,我想再放一段連基督徒(包含我)可能都淡忘的故事:
有一個律法師起來試探耶穌,說:「夫子!我該做什麼才可以承受永生?」
耶穌回答說:「有一個猶太人從耶路撒冷下耶利哥去,落在強盜手中。他們剝去他的衣裳,把他打個半死,就丟下他走了。偶然有一個祭司,從這條路下來,看見他就從那邊過去了。又有一個利未人,來到這地方,看見他,也照樣從那邊過去了。惟有一個撒瑪利亞人行路來到那裡。看見他就動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傷處,包裹好了,扶他騎上自己的牲口,帶到店裡去照應他。第二天拿出二錢銀子來交給店主說:『你且照應他,此外所費用的,我回來必還你。」
耶穌說:「你想這三個人,哪一個才是受傷者的鄰舍呢?」
(註:撒馬利亞人和猶太人是相對立場的,在猶太人眼中有被貶的意味;而利未人和祭司在當時可以理解成較高的宗教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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