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副祕書長葉麗霞。(攝影:王怡蓁)
司法院14日做出釋字第771號解釋。釋字指出,真正的繼承人不會因為時效完成而喪失合法取得的繼承權。如果繼承財產受侵害,真正的繼承人可按照民法相關規定來請求返還,但仍有民法第125條的15年時效規定的適用。
司法院副祕書長葉麗霞舉例,如果父親過世,房子由母親與孩子繼承,但孩子年紀小,房子已被母親賣掉,也具有繼承權的孩子仍可要求回復請求權;或是,丈夫過世後,房子被小三所拿走,擁有真正繼承權的太太可以主張返還。
司法院指出,按照過去的民事判例以及院解字,在真正繼承人「原有繼承權及已全部喪失,應由表見繼承人取得其繼承權」以及繼承人按照民法第1146條的2年以及10年的消滅時效才行使抗辯的部分,真正繼承人的繼承權不會因為上述的時效完成而喪失,也就是合法取得的繼承權永不喪失,但仍有第125條的15年時效規定的適用,所以如果超過15年期限,就看對方是否要給付。
司法院指出,上述院解釋自解釋公布起,不再援用。在此釋字中,司法院作出另一個重點,也就是38年第一號大法官解釋前,作成的院字以及院解釋都成為法律命令。過去的院字以及院解釋是由司法院長發給最高法院院長,再發交給各庭長議決,再經最高院院長呈給司法院院長核閱,過去做出的總計4097號的院字及院解釋具有大法官解釋的地位,但從今天開始變更,司法院指出,等於是將「院字與院解釋的法律位階拉下兩層,從憲法位階變成法律命令的位階」。
法界人士表示,過去的院字與院解釋像是終審法官的緊箍咒,因為過去的這些院字與院解釋有其不合時宜之處,等同於將這些院字與院解釋請下神壇,其位階變成法律命令,但法官還是可以參考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