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前立委陳朝龍因競選立委期間涉嫌賄選,於105年判刑3年2月確定並已入監服刑,但監委高涌誠、趙永清針對該判決內容提出疑點,但高院雖尊重監委的調查權,也表示監委的作法已逾越法定調查職權行使。(圖片取自黃國昌臉書)
民進黨前立委陳朝龍因競選立委期間涉嫌賄選,於105年判刑3年2月確定,已入監服刑。監察委員高涌誠,趙永清日前針對該案作出調查報告,報告指出該判決沒有具體事證佐證陳與他人共謀賄選,可能違反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原則。對此,高等法院表示尊重監委的調查權,但調查報告中,對事關審判核心事項的法官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多所指摘,已逾越法定調查職權之行使。
陳朝龍於競選第七屆立委期間,涉嫌利用端午節送茶葉以及前北縣瑞芳鎮農會理事長娶媳婦場合,以每人現金3萬元賄賂在場的里長,其中七人收下,一人拒收,收錢的後來有三人退回。更一審曾因事證不足,改判無罪,但經過更三審,最高法院維持高院更三審的見解,判處陳3年2月確定。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更三審判決沒有具體事證佐證陳與他人共謀賄選,且疑似違反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原則,報告調閱了歷審全卷,認為本案中採取間接證據的不利證詞,無視其他有利證詞,違反證據裁判原則。調查意見指出,將函請法務部轉請最高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高等法院今發布聲明,高院尊重監察院依法行使調查權,但憲法規定法官需獨立審判,在審理案件時都是依法認定事實、適用的法律以及法律見解,這些都是審判核心,不受外界干涉。高院指出,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應循司法救濟途徑。
就此案,高院表示,論罪重點在於有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於資金來源及目的只是證明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證據的其中之一。高院指出,合議庭已在判決中敘明證據即認定的理由,判決後,陳朝龍提起上訴,也經過最高院駁回確定。
高院認為,監察院在調查報告中,對於法官認定事實職權行使的部分多所指摘,已經逾越法定調查權的行使。知情人士透露,有法官在法官論壇中質疑監察院調查職權,由於監委調查報告指摘的部分關乎法院審判核心,法官認為有監察院干預司法權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