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發生的3歲女童「小燈泡命案」,兇手王景玉(左1)於一、二審接獲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認為全案仍有待調查,且二審中未交代檢方上訴有無理由,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攝影:王怡蓁)
王姓男子於2016年殺害三歲女童「小燈泡」,王男一、二審遭判無期徒刑,今最高法院認為全案仍有待調查,且二審中,未交代檢方上訴有無理由,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小燈炮案中,王男因罹患思覺失調症,認為自己是古代的堯,不受我國法律制裁,必須殺害一名四川女子,將來才能與女子傳宗交代。105年王男騎車至西湖國小附近,隨機尋找不特定的女童做為行兇對象,剛好女童小燈泡與其母經過,王男因而將小燈泡推倒,壓制在地,並持菜刀猛砍,導致小燈泡當場死亡。
二審判定王男無期徒刑,刑後監護5年,但檢方起訴時求處死刑,並主張高院裁定用法違誤及量刑過輕,因此提起第三審上訴。
最高法院指出三點撤銷的理由,首先,台北榮總醫院以及台大醫院的鑑定報告都指出,王男在犯罪時,控制能力沒有顯著減低,原判決認為有誤認前提事實等瑕疵,並自行認定王男是罹患慢性思覺失調症,並以刑法第19條減刑,因此合議庭認為,鑑定報告仍有待調查。
另外,則是二審處無期徒刑,並於刑後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監護五年,但合議庭認為,無期徒刑沒有執行完畢,如何進行刑後的監護處分,混淆了假釋出監與執行完畢的情形,導致判決理由矛盾及適用法則不當。
最高法院認為,最重要的是,檢方及王男都不服,而提起二審,但原判決對檢方二審上訴有無理由及法律上如何處理,都沒有論及。因此最高院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的情況,已影響事實確定,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