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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撤銷】林金貴殺人案要再審 最高院:3關鍵證據須重查

王怡蓁 2018年12月26日 16:35:00
林金貴2007年涉槍殺計程車司機遭判無期徒刑,入監逾9年後,高雄高分院改判無罪,26日最高院撤銷再審的無罪判決。(圖片取自無辜者關懷行動小組臉書)

林金貴2007年涉槍殺計程車司機遭判無期徒刑,入監逾9年後,高雄高分院改判無罪,26日最高院撤銷再審的無罪判決。(圖片取自無辜者關懷行動小組臉書)

林金貴於96年涉入高雄計程車司機命案,遭判無期徒刑定讞,入監已逾9年。因有新證據發現,提起再審後,高雄高分院於8月宣判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26日最高院撤銷再審的無罪判決,發回更審。

 

檢方起訴的內容指出,林金貴於民國95年因竊盜罪出獄後,以不詳的方式取得改造手槍,96年5月9日,林攜帶改造手槍及子彈,搭乘王姓司機的計程車,經過高雄鳳山時,基於殺人犯意,從右後座持手槍朝王姓司機頭部右側擊發。王姓司機受傷後,車輛失控撞上曾男的車,林隨即逃逸,曾男因聲響前往察看,報警並將王姓司機送醫。

 

但林金貴從被捕後不斷喊冤,家人為其奔走求助,並尋找證據。103年,冤獄平反協會成立救援團隊,為林兩度提起再審,關鍵證據為104年,林金貴姊姊在家中找到案發前2個月的照片。當時他是短髮,與監視器拍到的長髮兇嫌特徵不符,此關鍵證據獲得再審機會,特徵不符,加上證人供詞不一,難以對林定罪。106年4月林金貴獲釋,步出台南監獄,107年8月獲得無罪判決。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有3名證人供述,95年12月8日到96年5月9日,也就是案發前的時間,林都是蓄髮,但案發後開始理髮,衡量其髮長與案發前的短髮照片顯然不同,合議庭認為此照片是否為3月分所拍攝還得釐清,因此原判決在調查證據的部分未調查完整。在髮長的部分,高雄榮總的鑑定是測量耳垂下及肩距離14公分,但並未測量頭部各髮際線下的測量長度,最關鍵就是監視器拍到的後頸部的髮長,是否符合林當時的髮長,合議庭認為原判決在這部分也未調查清楚

 

由於林金貴的手機基地台訊號在台南佳里與案發地點高雄鳳山距離77公里,原審中以Google地圖估算案發現場到佳里的時間,需要1小時23分鐘,卻不採信王姓員警實際開車測量的50多分鐘證詞,認定林難以在1小時5分鐘內從案發地點到達佳里,而推論林有不在場證明。但原判決用Google地圖估算,與王姓員警實際開車的方式不同,法院又未經實際勘驗,因此還有待詳加調查

 

判決也指出,林在監期間,曾與室友歐陽榕透露犯案經過,另兩名室友林明佑與曾劉福也有聽到,檢方曾聲請傳喚曾劉福作證,但原審認為,這是歐陽榕警詢時供述,不是親眼見聞案發事實,因此不具證據能力,且曾劉福作證的部分已經明瞭,無須再調查,而駁回檢方傳訊的聲請,合議庭認為這部分屬採證不適用法則以及調查證據不完備。因此,最高院判決認為,檢方上訴原判決不當的部分有理由,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蘇貞昌組閣要求清理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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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林金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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