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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條例》三讀 政府「過3+1關」可代拆釘子戶

上報快訊/賴彥蓉 2018年12月28日 17:21:00
立院28日下午三讀通過都更條例修正草案,為不同意戶訂定「3+1」道程序,符合條件後,地方政府要透過協商平台在60天內解決拆除日期、方式,才可以代拆,不同意戶也可尋求行政救濟。(圖片取自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臉書)

立院28日下午三讀通過都更條例修正草案,為不同意戶訂定「3+1」道程序,符合條件後,地方政府要透過協商平台在60天內解決拆除日期、方式,才可以代拆,不同意戶也可尋求行政救濟。(圖片取自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臉書)

立法院院會28日下午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明定「文林苑條款」,簡化都更申請程序、明確獎勵內容,針對俗稱「釘子戶」的不同意戶,建立「3+1」道程序,只要有爭議就強制舉行聽證,經實施、地方政府協調不成後,才能由政府代拆。

 

條文明定,政府因就都市發展情況、居民意願、及原有社會和經濟關係、人文特色、整體景觀,進行調查評估,是情況劃定更新地區。若建築物窳陋、有傾頹或朽壞之處,或有妨害公安之虞,或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等情形,政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為強化都更動能,條文新增「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更政策,並協調政府主導都更業務。政府主導的都更案,免擬具事業概要,得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指定代為實施者。

 

本次也將都更事業概要同意門檻同意戶比例、土地總面積都提高,由現行法的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10分之1,提高為2分之1以上同意,並應經主管機關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審議核准;但若9成以上所有權人同意,則免擬具事業概要。

 

都市更新計畫由實施者擬定,送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實施,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後、送主管機關審議前,應公開展覽30日,並舉辦公聽會,若全體所有權人都同意,公開展覽日可減免至15日。

 

針對不同意戶部分,設有3道預防爭議處理程序。第1道,都市更新計畫須送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避免惡意圈地。第2道,都更計畫經都委會通過後,要再送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審議會」,由專業委員以合議制、公開審議方式,判定都更範圍是否合理;第3道,審議過程中若有爭議、不是100%同意,只要有1人反對,就應舉行聽證程序,釐清問題是惡意圈地,或釘子戶要求過高的價格。若上述方法皆無法解決,地方政府要透過協商平台在60天內解決拆除日期、方式,才可以代拆,不同意戶也可尋求行政救濟。

 

獎助部分,現行法規定都更後地價稅與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條文明定,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並以10年為限,等於房屋稅最長可達12年減半徵收;協議合建者可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免40%。

 

此外,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第24之1條的「排黑條款」,要求若不肖建商在都更過程中透過暴力、脅迫等方式介入,所擬定的都更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不得核准,已核准的就要撤銷,但該條文經表決後遭否決。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排黑條款」有高度的道德風險,可能會變成阻撓都更的法規,「排黑條款反而變成引黑條款!」柯並強調,目前外面已經有人「在等這一條通過」,但立法者應該中立,不管外界關說,也不為個案立法。

 

民進黨尤美女發言時指出,《都更條例》自1998年首次全盤檢討並修正,2012年發生士林文林苑遭拆事件,導致人民對政府及建商都更失去信任,大法官在2013年做出釋字第709號解釋,認為該法有違憲之虞,立法院因此修法。未來在都市更新前,都更需要徵求所有人同意,並檢附都更計畫書,也要求保障弱勢者,給予安置社宅或補貼金錢。(惠蓀林場台灣藍鵲「大嗑便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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