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檢署10日上午未等到高志鵬,下午檢方「硬起來」,派遣調查官前往高的三重住處,帶他到新北地檢署報到。(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前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依貪汙罪判刑4年6個月定讞,但10日上午10時未現身新北地檢署報到。新北檢派下午請調查官前往高志鵬三重住處,帶他至新北地檢署報到,預計下午4點坐上囚車前往台北監獄。
新北市地檢署上午10時未等到高志鵬,於是另請調查官與高連繫,要他在下班時間以前到案,不過高志鵬並未回覆。新北檢方簽發拘票,調查官致電高志鵬,最後決定他在調查官陪同下,從三重住處前往新北地檢署報到發監執行。
據媒體報導,從三重到土城短短30分鐘的路程,花了近1小時才抵達,路上高志鵬不但要求停車買食物吃,一再拖延時間,到了地檢署也不走正門,而是從地下車道直接搭電梯上偵查庭,不願露面接受訪問。
針對高志鵬再度向檢方聲請暫緩入監,《蘋果》報導,指法界人士認為,高要求延後報到的藉口「都不是法定停止執行的正當理由」,檢方依法已可對高志鵬發佈拘提。還有法官不客氣的說,當事人利用自己特殊地位刻意拖延刑事執行程序,不只造成社會負面觀感,同時也是挑戰國家公權力,「看看人家雲林阿味,生日當天來不及吃蛋糕、就去執行了。」
另名刑庭法官則指出,暫緩執行須有法訂事由,《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指揮,於其權逾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五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該名法官認為,高志鵬曾經擔任立法委員,更應該尊重國家公權力,而非以私人事務待處理為由拖延執行,更何況高所提的事由根本不是法定的正當事由,「所謂正當事由,絕不是受刑人自己說了就算的!」(政院通過提振內需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