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這次修法,育有子女且未同居生活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無扶養事實,將不納入「家屬」的範圍。(圖片取自替代役公益大使團)
為加強照顧弱勢,兼顧現在小家庭的社會結構,內政部10日部務會報通過「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家庭因素替代役條件,若役男配偶懷孕、家屬有身障、重大傷病或須生活扶助等情況,均得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使役男於下勤後可返家住宿,照顧家屬,預估實施後可有3千人受惠。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考量民國83年次以後出生的役男,除以宗教、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外,其餘應回歸接受4個月的軍事訓練,若役男家屬為弱勢或有需要照顧的對象,一旦接受常備役軍事訓練,即難以返回戶籍地附近服勤,照顧家庭。
因此,內政部特別放寬家庭因素替代役條件,若役男配偶懷孕、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役男家庭狀況若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均可以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以加強對社會弱勢族群的照顧。
另為回應台灣社會既存的多元家庭型態,內政部這次也放寬將兄弟姊妹的配偶,及民法1123條規定,「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納為役男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的「家屬」範圍,以反映役男實際家庭狀況。但也同步修正,將育有子女且未同居共營生活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無扶養事實等情況,增訂免列計為家屬。
內政部指出,「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程序發布施行,提醒替代役役男如有符合本次修正的條件,可向戶籍地鄉(鎮、巿、區)公所申辦,以維護自身權益。申請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內政部役政署(049)2394-450諮詢。(超過14萬名學童在危樓上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