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出庭應訊,一再強調是「收取」,不是「收賄」。(攝影:李智為)
2012年《壹週刊》踢爆林益世收賄案,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開記者會指控報導不實,並請國民黨台北市前議員賴素如控告《壹週刊》誹謗,林益世因此依誣告罪起訴。林益世15日遭借提出庭,針對誣告案應訊時,一再強調是「收取」,不是「收賄」。
當時《壹週刊》報導,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涉嫌協助「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採購中鋼子公司「中聯資源」與下游廠商「中耀」的爐渣,再篩選分離鐵渣出口。2010年續約時,因其他廠商有意介入,陳啟祥到林益世家拜訪,並商定付6300萬元,林益世就保證合約可簽成。陳啟祥轉述,當時和林說好6300萬元分三份,3000萬元、2300萬元用在確保和中耀及中聯的合約,另筆1000萬元是公關費,林益世並表明要拿美金現金。
士林地檢署調查,認為在特偵組起訴書、高雄地檢署緩起訴處分書、台北地院判決書裡林益世坦承收賄3600萬元,證實他確實收取陳啟祥交付的款項,認定林益世誣告《壹週刊》記者等4人。
檢察官指出,林益世在當年開記者會、按鈴控告媒體誹謗時,是說報導的事「完全不存在」。且檢方認為「賄」不只限定在貪汙治罪條例的要件,在很多國家,不正當的利益也叫「賄」。
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此誣告案的重點在於林益世有沒有故意誣告,如果明知道《壹週刊》報導屬實而去誣告對方,誣告罪就成立。(朱蔡支持度相加都贏不了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