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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性別認同】男警葉繼元蓄髮考績獲丙等  不服提告敗訴定讞

王怡蓁 2019年01月17日 19:57:00
保二總隊警員葉繼元因為蓄留長髮與性別認同,接連遭記58支申誡,2015年被評丙等考績,又被判免職處分,最高行今裁定認為原審無誤,駁回葉繼元的上訴敗訴定讞。(圖片取自公視新聞/資料照)

保二總隊警員葉繼元因為蓄留長髮與性別認同,接連遭記58支申誡,2015年被評丙等考績,又被判免職處分,最高行今裁定認為原審無誤,駁回葉繼元的上訴敗訴定讞。(圖片取自公視新聞/資料照)

警政署保二總隊員警葉繼元因蓄長髮被記上17支申誡,考績獲丙等,他認為記申誡理由是他留長髮,保二違反《性別平等法》,因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考績丙等以及國賠50萬元。北高行認為服裝儀容是團隊紀律及專業形象,並未違反性平法,因此判他敗訴。最高行今裁定,認為原審無誤,駁回葉繼元的上訴,敗訴定讞。

 

葉繼元蓄長髮,也曾要求保二及警政署對內規進行性別評估,並改善,但數年來卻遭保二總隊記多次申誡,更在2015年以蓄髮為理由,記下18次申誡,並遭決議免職。經過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的協助,保二撤銷一次申誡以及免職處分,葉繼元才得以繼續任職員警工作。

 

最高行合議庭指出,員警考績如何評定,並未明文特別規定,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應適用公務人員的考績法以及考核方式。

 

合議庭表示,葉繼元在2014年度,有18次嘉獎、36次申誡、1次事假、28次病假,沒有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2014年直屬主管意見欄記載:「整體表現:該員目前列入管制配槍,有性別認同問題,其個性自屬女性,喜歡留長髮之習慣,目前仍持續輔導該員,生活交往單純,平日勤務平平……」。綜合考評以及考績委員會初核、總隊長覆核後,均維持69分,按規定考績為丙等。

 

合議庭認為,公務員的考核不只是書面資料,也需要加上主管的長期觀察,因此考評確實是高度人為考量,法院基本上採取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以低審查密度來判斷,除非行政機關有恣意濫用或違法情事,才得以撤銷或變更。原判決認為,此次的考績評定及程序沒有違反考績法,也沒有程序上的瑕痴,也沒有不遵守一般公認的價值或與事件無關的考慮,因此,最高行認為,原判決沒有違誤。

 

至於葉繼元主張,遭記的36次申訴是因為他違反員警的儀容規定,但這些規定違反性平法及憲法的平等原則。最高行認為,如果葉不服遭記申誡,應提起申訴,再進行救濟,但他並未對這些申誡提起申訴,所以已告確定,因此,對於36次的申誡是否合法,不是本件要審酌的部分,至於員警儀容是否違反性平法及憲法平等原則,也不是本件要探究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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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性別認同 保二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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