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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美新規大轉彎 衛福部:「任何人」親體驗後皆可分享

上報快訊 2016年10月13日 17:49:00
醫事司長石崇良13日表示,醫美廣告新規定會將藝人字樣拿掉,改成「任何人只要親身經驗,就可當成體驗分享」。(翻攝自八大電視)

醫事司長石崇良13日表示,醫美廣告新規定會將藝人字樣拿掉,改成「任何人只要親身經驗,就可當成體驗分享」。(翻攝自八大電視)

衛生福利部9月27日祭出新規,欲管制《醫療法》第86條規範醫療廣告的灰色地帶,但新規定卻規範藝人不得出現在醫療廣告中,惹來職業歧視爭議,遭到藝人群起撻伐。因此醫事司長石崇良13日表示「將再修正內容」,新規將會拿掉藝人字樣,改成「任何人只要親身經驗就可當成體驗分享」。

 

現行《醫療法》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假借他人名義、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等。衛生福利部9月27日公告「以其他不當方式」宣傳方式,新增3項規定,包括不得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不得刊播「藝人影像」及不得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的行為。

 

不過,公告發出後引起藝人、業者反彈,也有民眾質疑為什麼只禁止藝人,網紅、醫師卻不受限?醫事司就此13日上午舉行專家會議討論相關規範。

 

石崇良會後受訪時表示,公告上本來寫「不得刊播藝人影像」,現在會再修正,把「藝人」文字拿掉,以後「任何人只要有親身體驗仍可分享」,但一定要充分揭露資訊,包括什麼時候做了什麼療程。他表示,「這個只要一查病歷就會知道,很容易查證。」

 

原先公告內容也提到「不得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但現在改成若在醫療機構官方網站放置,「可視為治療的說明」,只要執行的醫療機構取得病人授權使用就可以。

 

石崇良說,會議中還是有代表認為,連「親身體驗」都不應該講,因為每個人風險不同、不應該概括性推薦。現在開放為有親身經驗就可視為經驗分享,有代表也希望除資訊要揭露,連副作用、療程的負面效果,如疼痛幾天等,也都應該揭露。

 

他表示,這樣的規定是信賴原則,不可能每一件都審查,但如果有檢舉就會抽查,醫療機構或刊播者若登不實資訊,可依法罰新台幣5萬到25萬元。若藝人自行為醫療機構招攬生意也會受罰,因非醫療機構也不能做醫療廣告。

 

待新規定公布後,醫事司會先從車站、大馬路、大街上的醫療廣告著手,審視有沒有違反規定。石崇良說,在大眾場所的醫療廣告是強迫促銷,本來沒有需求,但因廣告刺激,讓人心生慾望,但醫療行為不應該有這種商業促銷。

 

石崇良也說,13日還有討論第四台的刊播廣告,不是醫療機構就不能做醫療廣告,如果第四台去做醫療廣告,當然違法;若是賣銷售券、課程券,預付費用也可以裁罰。若有醫師配合,也應該要懲戒,但怎麼處置還有待討論。(李先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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