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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綠電先行」東風已吹 勿陷法制泥沼

東風 2019年02月01日 00:00:00
Google正式對外宣布在台灣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後,相信會有更多的企業跟進。(美聯社)

Google正式對外宣布在台灣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後,相信會有更多的企業跟進。(美聯社)

全球科技龍頭Google日前正式宣佈在台灣購買10MW(千瓩)的再生能源電力,這是 Google 在亞洲的首宗再生能源交易,雖然本次綠電採購還無法100% 供應台灣資料中心的電力,不過Google表示會積極尋找替代方案,朝資料中心 100%無碳的目標努力。

 

Google正式宣佈綠電採購協議如同一股即時的東風,即將帶動後續熊熊發展的綠電採購烈火,但此時仍有人質疑新的交易模式是否合法,這樣的說法會澆熄後續有意投入綠電採購協議者的熱情,也間接打擊各界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的努力。

 

但若檢視目前的各項規定,綠電先行是否真的有適法性疑慮?

 

首先從106年電業法修正的主要精神來看,「綠能先行」是當時修法的基本概念,希望讓有意願使用綠電的用戶可以直接向再生能源業者購買綠電,並能透過更多元的商業模式,激勵再生能源的設置,以達到政府的能源轉型目標。法制作業面除了透過電業法第45條第一項規定放寬「再生能源發電業生產之電能僅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輸配電業」之限制外,第二項更進一步明確指出,「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源線聯結電力網者,得透過電力網轉供電能予用戶」。

 

因此,Google作為一個用電用戶直接與再生能源發電業協議採購綠電,依據最新修正之能源法規進行,不僅在法規層面沒有疑義,也符合當前能源政策推動之新方向。

 

Google簽下綠電採購協議原因之一

 

至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關於再生能源採躉購模式賣給台電之規定,因制定較早,確有不符合當前能源政策之情形,因此,如周所週知,經濟部先透過106年電業法之全盤修正來因應此項問題,並接續提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藉以呼應當前能源政策及電業法之新修正規定,目前該草案已進入立法院的朝野協商階段。雖然「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尚未完成修正,不過依據新修正之「電業法」的規定,執行再生能源業者予用戶間的綠電採購協議並不會有適法性的問題。

 

事實上,台電公司為了落實綠電採購協議,早於107年1月公告「電能轉供與併網型直供營運規章」,其中第1條即清楚敘明,乃為配合電業法第45條開放再生能源業者直轉供,並為便於業者易於遵循,特訂定該規章,亦即凡有意轉供採購綠電者,皆可依據該規定進行申請,而包括申請程序、準備書件、轉供電能計算等,都已經有清楚的規定,這也是促成Google放心的簽下綠電採購協議的原因之一。

 

其次,有關綠電採購需負擔備用容量義務問題,也引起了許多的討論。從備用容量的本質來看,這是每一個要賣電給用戶的業者,基於其滿足用戶用電需求下,都必須考量的因素,各國電力市場都有類似的規定,並非台灣所獨有。因此,基於使各電業在負擔電力系統備用容量準備上,有一致性的要求,電業法乃規定直接銷售給用戶的電業均要負擔備用容量義務,以使電業彼此間有公平競爭的基礎。

 

平心而論,對於再生能源業者而言,負擔備用容量義務在實際操作上的難度確實較高。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在「備用容量管理辦法」第10條中特別規定,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再生能源售電業如遇有重大困難而無法達成總供電容量時,得請求電業管制機關協助之,而電業管制機關得責成輸配電業統一採購,其成本及費用,則由提出請求之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負擔。目前台電公司調度部門也已經開始規劃未來如何透過公開市場協助採購備用容量,相信可解決再生能源業者的困難。

 

電業法修法後,各界都非常關心綠電先行的進展,事實上除Google外,仍有許多的企業都非常積極尋找合適的對象簽訂綠電採購協議,例如106年10月日月光也宣布與大同企業能源公司合作綠電採購,希望以實際行動減緩氣候變遷對環境所帶來的衝擊。然而,企業綠電採購涉及到的金額龐大,且採購時間可能長達5-10年,即便用戶有強烈的意願採購綠電,相關的商業協議也需字字斟酌,並需要較長的時間解決各項問題。

 

所幸在經過這兩年的努力之下,再生能源業者以及企業用戶已經熟悉綠電採購協議的模式,在Google正式對外宣布綠電採購協議的激勵下,相信會有更多的企業加速跟進。放眼未來,我們希望除了大用戶採購綠電以外,小用戶也可以透過再生能源售電業的協助直接購買綠電,在全民的直接參與之下,共同為能源轉型盡一份心力。

 

※作者為綠能產業研究人員

關鍵字: Google 綠電 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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