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評:徐自強案為「無罪推定原則」作出了正確示範

主筆室 2016年10月15日 07:00:00
徐案總結,或可為挑戰法院長年「有罪推定」、「被告互咬」故習的勝利,最終無罪的結局令人可喜,但國家的司法誤謬,又何以補救一個人近20年的灰階人生。(美聯社)

徐案總結,或可為挑戰法院長年「有罪推定」、「被告互咬」故習的勝利,最終無罪的結局令人可喜,但國家的司法誤謬,又何以補救一個人近20年的灰階人生。(美聯社)

一起纏訟21年的死刑官司(計7次判死、2次無期徒刑),終於在13日畫下令人欣慰的句點,當年被控擄人殺人的徐自強,最後獲以無罪定讞。徐自強案雖然不若蘇建和案(另包括劉秉郎及莊林勳兩人)在媒體前受到那般高度關注,但纏繞在他身上的法律訴訟,卻也處處顯現台灣司法變革的深度反省。

 

1995年9月1日,台北縣一名房屋仲介商遭到綁架勒贖,並遭殺害。警方在家屬交付贖款過程中,當場逮捕其中一名歹徒,旋即又有一共犯落網(根據勒贖通聯紀錄)。徐自強之所以捲入此案,即是和他有親友關係的兩名歹徒指控他參與犯行。在擄人勒贖唯一死刑的年代,徐自強在遭通緝而主動投案後,遂與其他兩名共犯一起被判處死刑。但徐自強自始否認和這起綁架事件有關,事實上,檢警也從未掌握徐自強犯案的事實證據。

 

20年前的司法文化,仍多存在被告互咬而予定罪的風氣,此「便宜行事」的做法,在證據取得技術未臻成熟之前,屢屢讓「你沒有做,別人為什麼要講你」,成為足可形成一人犯罪的證明。一如蘇案中「屈打成招」模式,皆屬司法過往的暗黑法則。

 

而讓「被告互咬」成為法院判刑的重要參著點,最直接的衝擊和挑戰,便是罔顧「無罪推定」的法學原則。徐自強是為最典型的有罪推定案例,關於他犯罪內容的形塑,僅起於他和兩名落網的歹徒熟識,且有金錢借貸往來,加以對方指控,則無論徐自強如何辯解自己事發當下並不在現場,亦無通聯、指紋、證人可證實其犯案,便也無從取信抱持「有罪推定」心態的法官,逕以複數共犯自白互為補強證據,即認定徐自強有罪,還一併判處死刑。20年後的今天,回溯當時氛圍,確實叫人不寒而慄。

 

徐案的其一環節,即是在檢證我國司法對於「無罪推定原則」信守的程度。此外,實務面的探求,則為「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得為被告之罪證」究竟合適與否。當然,事態發展,「被告互咬」已不光是司法實務上合不合宜的問題,它還根本觸及了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

 

根據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嚴格證明法則,證據必須確實具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使法院形成足證被告犯罪的確信心證(非合理懷疑,而是百分之百確信),才能判決被告有罪;尤其為了避免過分偏重自白,有害於真實發現及人權保障,另外也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明,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惟徐案僅是以兩名共犯的自白互為佐證,就當成補強證據。

 

徐案過去的審判,顯然背離了上述法理原則。起始的法官以有罪推定心態判處徐自強死刑,爾後的上訴,歷審法官便幾乎「一脈相承」地走在「有罪推定」、「被告互咬」的搭橋上。徐自強就是因為這樣而困於死牢之中十餘年。

 

幸有救援徐自強的律師據此申請釋憲,尤其有賴當時以人權精神為至高理念的大法官,對法院採予「被告互咬而定罪」做出違憲解釋,徐自強才有機會藉此違憲解釋繼續打官司求生。所謂釋字582號即是因徐案而生。

 

徐案總結,或可為挑戰法院長年「有罪推定」、「被告互咬」故習的勝利,最終無罪的結局令人可喜,但畢竟是一個人,乃至一家人付出20年的歲月青春,才換得的一步司法躍進。接下來,必有大筆冤案賠償的官司尚待進行,只是,除此之外,國家的司法誤謬,又何以補救一個人近20年的灰階人生。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份簡介。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