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第16案通過了,但公投第9案(反核食)同樣也獲得通過,顯然民眾對核輻射及核能安全的擔憂仍是存在的。(資料照片)
日前某媒體讀者投書 「違背公投 以僕欺主」一文, 無限上綱主張該公投案等同核電延役與核四重啟,而既有核電廠延役及核四重啟不論在公投主文或理由書中都沒提到的主張,這不也是等同用公投案來愚民及欺民嗎?
經濟部在農曆春節前公布了因應公投案能源政策評估檢討結果,其中對於公投第16案也就是外界所稱的「以核養綠」案部分,擁核方與反核方有著截然不同的看法,形成了雙方各自表述。
要界定問題的癥結點,我們要先了解公投第16案的內容到底是什麼?首先,公投主文內容寫的很明確「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依前述主文本案顯然為一「法律複決」案,所以公投通過後政府依法公告廢除了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意即2025年非核家園期程的法源,顯然合乎法律規範。
既然完全符合公投法規定為何爭議仍在?因為部分人士認為政策檢討結果「核一、二、三不延役」與直接民意違背。但所謂的「民意」是什麼?誰說的才算是「民意」?本身存在很多模糊可被有心人操作的空間。
事實上,回到公投的原點,直接民意應是指民眾認同公投訴求而投下公投票(雖然實際上民眾並不一定充分了解公投案的內容及影響),而所謂公投訴求指的當然是公投主文,或許有人會認為就法論法不乎人情,但若是不如此明確界定,任由大家各自解讀,反而會對執行公投結果帶來更大的不確定性與傷害。況且,綜觀公投第16案的理由書內容,也是以呼籲民眾支持廢除2025年非核家園期限為主要訴求。因此,挾公投結果認為直接民意是要求核一、二、三延役、甚至核四啟封,這些不論在公投主文或理由書中都沒提到的主張,顯然是一種過度擴張的引申及解讀。
其實,在代議制度下民選政府本有政策執行的裁量權,而公投法第30條相關規定,不管法律案或重大政策之創制與複決案,也是分別明文規範立法機關及政府機關至少2年遵循期。因此針對公投第16案結果,政府除已廢止電業法第95條第1項114年核能運轉期限外,也已經把是否繼續使用核能納入政策評估檢討之中,顯示政府在政策規劃上已實質回應公投民意。至於政府機關依評估結果自有其現實面,及客觀事實,甚至現實面的考量,自然負擔施政成敗及民意迴向考驗,實不宜因核能使用檢討結果與自己的主張不同,而過度解讀或衍生當時主文未明示真正目的,或曲解公投法的基本精神,藉此來達成自身的目的。
最後就社會情感角度而言,縱然公投第16案通過了,但公投第9案(反核食)同樣也獲得通過,顯然民眾對核輻射及核能安全的擔憂仍是存在的,而近來核電廠所在地(新北市及屏東縣)的地方政府及居民,也都表達出反對核電廠延役的訴求,面對民眾情感上對核能的疑慮,我們還能一味無限上綱的認為核電不延役與民意相違背嗎?
※作者為法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