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的引渡官司,孟方不乏有利的觀點和證據,中國應該有信心在加拿大打贏一場法律戰。(美聯社)
1月28日,美國以出乎意料的「大陣仗」,派出代理司法部長惠塔克(Matthew Whitaker)、美國商務部長羅斯、國土安全部長尼爾森及聯邦調查局局長瑞伊等陣容龐大的團隊,公佈美國將要起訴華為、其關聯公司星通(Skycom)和孟晚舟的13項罪名。司法部同時公佈了將起訴華為盜竊T-mobile美國公司知識產權的10項控罪。第二天,孟晚舟在加拿大再次過堂,更改了保釋條件,把下一次聆訊訂到3月6日。孟晚舟事件的法律大戰即將展開。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兩份起訴書是分立的。第一份(13項控罪)在紐約東區法院,與孟晚舟有關。第二份起訴地點在華盛頓州西雅圖,被告是華為及其美國分公司,與孟晚舟無關。這裡先討論涉及孟晚舟的第一份起訴書。
簡而言之,第一份起訴書重點在華爲通過關聯公司星通,向伊朗轉售美國禁運品。這個過程中,華爲多次否認自己和星通公司的關係,明明是其控股的子公司,卻説成是合作夥伴。
文件中列出的主要事項有:
在香港註冊但主要在伊朗運營的星通公司在2007年,由華為通過一間控股公司(華為控股公司一)收購。同年11月,控股公司一把股份轉讓給同樣是華為控股的另一間控股公司(華為控股公司二)。華為一直聲稱星通公司是伊朗的合作夥伴。孟晚舟在2008年2月到2009年4月之間在星通擔任董事。2010年後,她成爲華為的CFO,此後進一步成爲華為董事。
2010-2014年之間,銀行一及其美國分公司(疑似滙豐銀行),為星通公司提供過1億美元以上的轉帳服務。2017年,銀行一告訴華為,結束與華為之間的合作。銀行二及其美國公司、銀行三及其美國公司、特別是銀行四(懷疑是美國本土銀行)曾為華為提供銀行服務。
星通公司涉嫌在兩個方面違反美國對伊朗的制裁令(ITSR):第一,它把美國禁運技術輸出到伊朗;第二,它還在伊朗聘請了(至少)一名美國公民,違反了美國規定公民不能為伊朗服務的禁令。
華為則聲稱對星通公司的行爲不知情,也否認華為與星通是母子公司的關係,在多個場合誤導(mispresent)以上四間銀行。主要的事例為:
第一,2007年7月,華為對美國政府和四間銀行說,自己雖然在伊朗有業務,但沒有違反制裁令。其中,個人一(懷疑是任正非)在2007年7月接受FBI問話,強調華為沒有違反美國法律與伊朗做生意。又說伊朗出現的違禁品,可能是伊朗通過埃及購買的(與華為無關)。
第二,華為多次向銀行一聲明,華為在伊朗的公司沒有利用銀行一進行交易,實際上,華為通過銀行一的美國公司進行過過百萬美元的交易,其中部分交易在紐約東區進行(於是紐約東區有管轄權)。
第三,2012-13年,多家媒體報導,星通違反美國制裁令,又指出華為是星通背後的公司。華為公開否認自己與星通的母子公司關係。此後,多名華為代表又公開地、或對相關銀行及美國政府否認自己與星通的關係,導致銀行繼續與華為及(其他)子公司繼續保持銀行服務的聯係。其中,2012年9月13日,華為一名高管在美國國會作證,表示華為的伊朗業務沒有違反相關法律。9月17日,華為財政部門人員與銀行四主管會面,表示華為業務不違反美國法律。
而孟晚舟本人在2013年6月向銀行一提出會面要求,8月22日在香港用中文向銀行一作簡報,表示:1)華為在與伊朗的業務一直遵守聯合國、美國、和歐洲的相關法令;2)華為與星通只是普通的商業合作關係;3)孟晚舟本人在星通的董事會職務,只是幫助華為更好了解星通的財政狀況與合規情況;4)華為在敏感國家的業務將不會再銀行一開啓賬戶,也不會利用銀行一進行交易。以上陳述(在控方看來)都是虛假陳述。很可能因爲孟的陳述,銀行一此後繼續為華為提供服務。顯然,如果銀行一知道華為與星通公司的真實關係,就不會繼續提供服務。
2014年,孟晚舟在美國旅行,美國通過某種方式,獲得其電子設備中一份被刪除的文件,其中有英文的文字,記下「建議談話要點」,如何撇清華為與星通的關係。(筆者)看起來這份被刪除的文件與以上簡報有一定關係。
第四,2017年,銀行一在與華為溝通不果之後,單方面決定中止與華為的關係。此後,華為尋求其他銀行擴大服務,特別是銀行四。2017年8月,華為(名字被凃黑的職員(們))向銀行四等聲稱,是因爲銀行一的服務不理想,自己主動決定停止與銀行一的合作關係。很可能因爲華為的誤導,銀行四等決定擴大與華為的合作關係。如果銀行四知道是銀行一主動中止與華為的合作,很可能作出相反的決定。
基於以上事項,美國提出13項控罪,其中兩項是陰謀策劃銀行欺詐(1-2);一項是陰謀策劃轉賬欺詐(3);兩項銀行欺詐(4-5);一項轉賬欺詐(6);一項陰謀策劃欺騙美國政府(7);兩項陰謀策劃違反美國禁令(IEEPA)(8,10);兩項違反美國禁令(9,11);一項洗錢(12);一項陰謀策劃妨礙司法公正(13)。
以上的細節讓我們更好地理解華為孟晚舟案件。如果上述陳述皆屬實,華為與星通被美國定罪制裁,可謂鐵證如山。
但具體到孟晚舟又不一樣。筆者此前反復論證過,對公司與對個人的定罪要求是不同的。
如果以上所有事情都發生在美國,那麽孟晚舟被引渡到美國受審也是極大概率的事。可是在起訴書中,以上事項和控罪,對事件發生的地點往往模糊化處理。比如孟晚舟對銀行一的簡報,明明在香港發生,起訴書卻不提這個地點。在控罪中雖然提及案發地點包括美國本土,卻又把華為、星通和孟晚舟作爲並列主語,搞不清什麽事情,涉及誰,在美國「犯罪」。這也是刻意模糊化孟晚舟「犯罪」地點的處理方法。
美國司法部之所以一再刻意模糊化孟晚舟「犯罪」地點的問題,最直接原因是孟晚舟涉案的地點不在美國。在2013年6月的事件,在香港發生。此後在美國發生的事件,比如向銀行四虛假陳述(凃黑的職員),向國會虛假陳述(華為一美國高管),都不是孟晚舟。起訴書中提及孟晚舟在美國的活動,只有在電子儀器上搜到被刪除的文本一項,但這個文本最多只能證明,孟晚舟曾試圖誤導銀行,這不是孟晚舟在美國的「犯罪」。
因此,就起訴書上出現的新細節而論,筆者以前論證的,美國對孟晚舟的起訴存在管轄權的障礙這一點,在起訴書中根本沒有被克服。
簡而言之,司法管轄權問題向來是國際法律中的難點。一方面,案情可能非常複雜;另一方面,案件涉及多國,牽涉主權問題,必然帶來國際政治角力。
在國際法層次,通常可以有六種原則。第一,屬地原則,這個案件在什麽地方發生,就歸誰管。第二,屬人原則,犯案者是哪個國家的人,就歸哪個國家管。第三,效果原則,即案件後果影響到某個國家領土之内,就歸哪個國家管。第四,保護原則,若案件對某國潛在地產生威脅,也有權管轄。第五,受害人原則,受害人(或法人)是哪個國家,無論在何處發生都有權管轄。第六,普遍性原則,一些被廣泛認爲是犯罪的行爲,即便在某個國家不認爲是犯罪,其他國家也有權介入。前三者國際上的接受度較高,後三者則因國而異。
不難想象,這些原則間互相衝突不罕見。到了全球化和網絡化時代,屬地原則更可能被擴大,即「屬地」不一定是在真實領土上,可能還包括網絡空間與銀行網絡。因此,「長臂管轄」的爭議越來越頻繁。
值得指出的是,「長臂管轄」不一定不受歡迎,有時還相當必要。除去涉及人權等普世價值的案件外,普通刑事案也有先例。2015年,美國從瑞士引渡國際足聯秘書長布拉特等到美國受審,當時普遍輿論是沒有美國這個世界警察「長臂管轄」,就根本無法懲治那些腐敗的國際組織負責人。
具體到孟晚舟的案件,美國的管轄權非常成疑。孟不是美國人,不符合屬人原則。
案件發生在香港,不符合(一般的)屬地原則。受害者目前看來是英資銀行(銀行一疑似滙豐銀行,銀行二疑似渣打銀行)也不是美國的銀行。銀行四雖然是美國的銀行,華為涉事也發生在美國,但孟晚舟並沒有牽涉到銀行四的相關事件中。因此,此案件不符合一般性(傳統)的屬地原則。
普遍性原則也很難適用:雖然「欺詐」在哪裏都是重罪,但它通常只用於海盜、人口走私、人權等重大事項,極少用於欺詐。效果原則和保護原則可能是爭議點。假設華為把星通作爲白手套,把禁運品轉運到伊朗,這確實損害了美國、美國公司與銀行的利益。美國以此控告主事的人就比較說得通。可是,暫時沒有證據顯示孟直接參與向伊朗出售違禁科技。
孟「欺詐」的直接後果是華為能繼續(通過滙豐等)利用美國的銀行網絡做生意。從國際法看,或許可以歸於「擴大化」的屬地原則和效果原則。但顯而易見,這和國際足聯官員直接利用美國銀行賬號賄賂相比,理據非常薄弱。
假設法官接受以上兩種關聯的説法,那麽幾乎一切涉及美元交易可能歸美國管。這會極大地擴大美國的「長臂」。根據美國的法律,美國確實有權這麽做,但按照國際法的原則,並不容易説服加拿大法官。因此,可以想象,美國司法部之所以模糊孟晚舟涉案地點問題,就是要刻意避開司法管轄權的問題,但孟晚舟的律師並不會這樣坐以待斃。
筆者曾論述,如果香港主動提出管轄權的爭議,那麽孟晚舟的引渡官司勝算會更大,但香港那邊並沒有這樣做,可想而知也是中國的意思。
其他控罪,特別是「陰謀策劃」的控罪,至少目前都沒有看到孟晚舟參與的直接證據。儘管按常理推測,孟晚舟很可能參與了「策劃」的事項,但法庭上不能單凴推測。而且如果這些「策劃」不在美國,同樣也面對管轄權的質疑。當然也不排除美國有更多的「料」沒有放出來,這有待進一步觀察。
此外,在起訴書中提及的不具名的華為高管和職員,由於直接在美國涉案,或者直接涉及銀行四這家美國銀行,更可能被美國起訴。但筆者估計,被凃黑的職員很可能已經被美國轉爲污點證人。
另外,個人一(即疑似華為創辦人任正非)涉嫌「對FBI説謊」一事,在起訴書中涉及控罪7,即陰謀策劃欺騙美國政府。有人認爲,任正非以後都很難踏足美國,一踏入美國就會被起訴定罪。
這也不完全正確。
首先,現在不清楚涉嫌「對FBI説謊」一事發生在什麽地方,雖然按常理很可能在美國,但起訴書中(再一次)沒有寫出地點,因此很可能地點在香港甚至中國。
其次,任正非被FBI盤問的時間是2007年7月。注意到當年2月,華為才剛剛通過全資子公司華盈從原股東(Profit Eagle Holding和Bestmore Enterprises)收購了星通公司,11月把股份轉讓給離岸公司Canicula Holdings(據信是另一家華為子公司)。很可能,華為有把星通作爲「白手套」的企圖,但更大的可能是,華為在7月份的時候還沒有「來得及」利用星通從事「白手套」的交易。因此,根據現在的資料,任正非當時說「華為沒有違反美國法律與伊朗做生意」,很可能是事實。
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加上可能的管轄權爭議),從表面證據看,任正非因欺騙美國政府被定罪的機會相當低。
此外,正如加拿大「前」駐華大使所言,川普提及「為美國利益,不排除放孟晚舟一馬」,這很大程度上損害了美國「與政治無關」的説辭。而經歷了中國抓加拿大人風波和加拿大駐中國大使被炒風波,這件事件也明顯被政治化。孟晚舟律師也有很大機會能説服法官,孟晚舟在美國得不到公平的審訊。這為孟晚舟再增加有力的辯論點。
最後,筆者在這裡重復一下觀點,孟晚舟的引渡官司,孟方不乏有利的觀點和證據。正如《環球時報》在〈要準備圍繞孟晚舟案打一場持久戰〉中曾承認,「加拿大在正常情況下是講法治的國家,尤其是注重程序和證據方面,它很嚴格。」中國應該有信心在加拿大打贏一場法律戰。
※作者為旅美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