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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四大案遭中途換法官 監委批人為操作、侵害扁訴訟權

上報快訊/賴彥蓉 2019年02月14日 17:36:00
監察院14日召開記者會,針對陳水扁「四大案」中途更換法官,有損被告訴訟權,說明調查結果。(攝影:張哲偉)

監察院14日召開記者會,針對陳水扁「四大案」中途更換法官,有損被告訴訟權,說明調查結果。(攝影:張哲偉)

監察院於2月13日通過監察委員陳師孟、高涌誠、蔡崇義之調查報告,針對陳水扁「四大案」中途更換法官,有損被告訴訟權,3位監委於14日召開記者會說明調查結果,籲請司法院針對司法行政操縱併案,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問題檢討改進。

 

根據監察院的說明,台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北院)2008年12月25日召開內部「庭長會議」,將前總統陳水扁「四大案」由原抽分的周占春合議庭,併入蔡守訓合議庭的「吳淑珍貪汙案」,造成「中途換法官」、「大案併小案」、「專業庭併一般庭」等的罕見現象。「法定法官原則」是民主法治的基石,構成阿扁貪污罪的四大案卻在訴訟中發生「換法官」之情事,引起社會譁然。

 

陳水扁在2008年12月12日,被訴包括國務機要費案等「四大案」,因北院普通庭及金融專庭法官,對於應如何抽籤分案才符合分案要點規定而吵翻天,再經北院審核小組開會討論,仍無法達成決議,只好由院長楊隆順決定,在8月19日設立金融專庭,並由法官何俏美抽中的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審理。

 

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8月19日當晚召開羈押庭,經檢察官、陳水扁及辯護律師攻防後,82月20日凌晨1時多,裁定無保釋放陳水扁,引起部分立法委員等人士不滿。

 

12月16日,北院刑事庭審核小組召集人陳興邦庭長,邀集審核小組其他4位庭長在院長室召開併案協商會議,並請審理吳淑珍國務機要費案的蔡守訓審判長合議庭,及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法官與會共同討論。

 

該協商併案會議雖未達成併案結論,且前後案合議庭審判長及法官於12月16日開會前,都沒有協商併案。因此,北院由刑事庭審核小組主動召開併案協商會議,已經違反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點,相牽連案件前後案承辦法官,視有無合併審理之必要,而主動協商是否併案之規定,協商併辦不成時,僅「後案」承辦法官有權自行簽請刑事庭審核小組議決併案爭議,刑事庭審核小組並不能主動決定併案,也不能決定及其承辦法官等相關法令規定情事。

 

此次併案顯然是以人為方式操作更易審理案件之法官,侵害陳水扁的訴訟權利,並有違反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規定之虞。

 

2008年12月19日,周占春在部分立委群起要求交出「四大案」的龐大壓力下,仍訂2009年1月7日準備程序,並交書記官發傳票。但北院仍由刑事庭審核小組召集人刑一庭陳興邦庭長,在2008年12月22日召集審核小組其他4位庭長,決定「後案併前案」,將「四大案」,併由蔡守訓審判長合議庭審理。

 

會中,後案之受命法官何俏美帶著陳前總統被訴之「四大案」調去蔡守訓審判長合議庭等事項,並要求何俏美收回2009年1月7日準備程序的傳票。

 

陳興邦在2008年12月23日,到何俏美的辦公室找何談話1個半小時,詢問該合議庭為何不羈押陳水扁的相關問題,提出將何俏美調蔡守訓合議庭的建議,並勸說何俏美簽請刑事庭審核小組決定併案。何俏美當場哭泣,24日即依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點規定,向陳興邦庭長提出請求併案之簽呈。

 

針對「中途換法官」、「大案併小案」、「專業庭併一般庭」的調查結果,監察委員王美玉表示,憲法第 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王美玉指出,陳興邦、周占春、何俏美3人,無視憲法第16條所賦予人民應受公平法院審理之訴訟權利,嚴重侵害被告(陳水扁等人)權益,毀棄憲法第80條規定賦予法官獨立審判的保障,程序上違背司法正義。

 

她也感嘆說,監察院立案調查卻又超過追訴時效,而無法追究責任,對此感到十分遺憾。

 

監察委員在調查報告中列舉陳興邦、周占春、何俏美的違失。首先是陳興邦,陳主動召開併案換法官協商會議,已經違反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規定,不該由司法行政權主動、強行介入。且陳興邦到何俏美辦公室找她談話一事,已涉及審判核心事項,侵害了法官依據憲法第80條受保障獨立審判之權責。

 

而在協商會議中,由司法行政權以將法官調庭及辦全案為由,要求併案,已非協商而是脅迫,明顯以人為方式介入審判獨立。

 

至於周占春的違失,無論周占春、何俏美2人是否願意併案換法官,會後,周占春即要求何俏美上簽呈,併案換法官並追回2009年1月7日準備程序傳票。由此可見,司法行政介入此案之深,法官面臨長官壓力,違背程序正義,置被告權益之不顧。

 

針對監察委員的調查,周占春以「忘記了」、「沒有壓力」,強調以北院的書面報告為答覆,顯見忽略了被告的程序正義。

 

最後是何俏美的違失。調查報告指出何被要求上簽呈換法官時,曾當場哭泣,表達委屈,此案因為是社會矚目案件,法官面臨極大壓力,其心境可想而知,但憲法第80條就是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壓力之干預,可惜何俏美傷心落淚後依然交出案件,而非力保手中的案件,對被告不只不公平,更是不正義。建議法官須檢視自己對獨立審判核心價值的堅持。

 

由於司法行政權強行介入,何俏美可能被調至蔡守訓的法庭,並由她承辦「四大案」,何俏美卻堅持寧可讓自己手中案件被撤換,也不願被調庭,理由是考量周占春法官的立場,不想調庭,想和周占春多學習。

 

監察報告指出,何俏美忘記了被告的訴訟權益,才是法官最珍貴,必須力爭的核心價值,而不是要去跟周占春法官學習。(林姿妙豬年許願「宜蘭也有高鐵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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