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士兵江國慶被指涉在營區姦殺5歲女童,1997年遭軍方冤枉槍決,江家向國防部前部長陳肇敏等6軍官求償共8844萬餘元,最高院確定。 (圖片取自民視新聞台YOU TUBE)
江國慶案是台灣重大的冤案之一,空軍士兵江國慶遭疑涉入1996年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的女童命案中,軍方成立專案小組進行調查。過程中,江國慶遭到非法手段刑求逼供,導致江國慶在一年不到的時間內判決定讞並遭處決。2000年,江國慶獲得平反,判江死刑的國防部北部軍事法院,需補償家屬1億318萬500元。北部軍事法院也提起訴訟,要求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等6名軍官各給付1474萬元的補償金。今最高法院宣判,駁回陳與軍事法院的上訴,全案確定。
案件起因於1996年時,原國防部空軍作戰司令部的營區福利站中,發現謝姓女童遭姦殺,當時陳肇敏召集北市刑警隊、憲兵指揮部等單位成立專案小組,並由軍法室統合各單位偵查。由於急於偵破,軍法室主任曹嘉生指示軍事檢察官黃瑞鵬以江國慶隱瞞、誤導事實由方向來偵辦。
陳肇敏召開會議裁示由不具軍法警察身份的反情報隊員來調查,在反情報隊中校參謀官柯仲慶擬定計畫下,由反情報對組員鄧震環、李植仁及何祖耀不當對江國慶刑求,江因而作出認罪自白。國防部於1997年覆判江死刑確定,並於1997年8月13日執行。2000年江獲得平反,2001無罪確定,江母親依刑事補償法,獲賠1億318萬。
一、二審皆判陳等5人須賠償共5957萬餘元,僅有一名黃姓軍官無則免賠,而陳肇敏與柯仲慶責任最大,皆須賠償1474萬餘元。
最高法院指出,江遭判處死刑的證據,除了自白書外,還有被指犯案時的長褲、衛生紙、兇刀,皆不足為犯罪證據,判處死刑的最大肇因爲江非任意性的自白,因此認定陳等人故意且重大的過失行為導致該冤案產生,因而需要補償。
在賠償的部分,合議庭斟酌陳等人之情節,認陳肇敏、曹嘉生、柯仲慶、何祖耀依序負擔補償事件的1/3、1/12、1/4、1/12責任。因北部軍事法院就陳肇敏及柯仲慶部分各僅請求1474萬0714元,故其應給付之金額依序為1474萬0714元、859萬8750元、1474萬0714元、859萬8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