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終領導人黃士修要再增提一項宣稱是《以核減煤》的公投案,自然是詐騙故技重施。(攝影:張家維)
核終領導人黃士修先生,近日又公開說要再增提一項宣稱是《以核減煤》的公投案,主文內容是:「你是否同意,立法院應制定包含究責機制之核能減煤專法,使2030年以前達成核能發電比例不得低於燃煤發電?」並夸言這是《以核養綠》二部曲。但怎麼完全看不到「減煤」的字眼?連「減煤」都沒有,更遑論如何減煤的路徑框架了。可見,此一公投提案,只是其食髓知味後的再次詐騙社會大眾的政治伎倆而已。
先來回顧之前黃君所提的第16號公投案,主文只是要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2項應於2025年達成非核家園的法定期限。至於其理由說明,看到的都是核能是如何的完美無缺,而再生能源是如何的不穩、會破壞環境生態與造成電價上漲。所以,實際上應該是一項道道地地的《擁核貶綠》公投,卻用《以核養綠》包裝,根本是取巧一般民眾不會認真檢視公投提案內容,藉以欺騙社會的詐術。
而這次的新提案,提案人既然聲稱是《以核養綠》二部曲,自然是詐騙故技的重施。究其實質,不過是《藉煤增核》的擁核公投而已。理由很簡單,此次提案內容並未對2030年的燃煤發電明確訂出占比,因而,根本無法窺知提案人心中認為可以達成核能發電比例不低於燃煤發電的路徑是甚麼?以目前核能占比約僅8%的現況來盤算,到2030年,燃煤的占比,無論是黃君附合馬英九前總統所主張的40%、或蔡政府能源轉型路徑將減降到30%(2025年)-20%(2030年可能情境)之間,只佔8%的核能發電機組,在在都需要大幅增加,方能滿足核能發電比例不低於燃煤發電的情境。
問題是,現實情況可能嗎?台灣社會允許嗎?
主文特別提到究責機制,但並未明確說明應如何究責?誰該被究責?由誰來究責?被究之責的內涵又是甚麼?既然此公投案隱含會出現需要大幅增加核能機組的情境,而且黃君聲稱要綁2020年大選,假設2020年初公投通過,短短10年內,核電占比要從現今的8%,至少增加3-5倍,才有可能達成核電不低於煤電的公投預設結果。先撇開安全性問題不談,台電縱使卯足全力,做得到嗎?如果因為客觀情況而做不到,台電會被追究的責任會是甚麼?如此究責,對台電公平嗎?
何況,雖然公投主文又再取巧避開可能同時需新選場址興建核電廠與延役舊廠等高度爭議問題,但實際執行時,躲得過嗎?新選場址與必須延役的核電廠所在的縣市人民會接受嗎?如果極力反對,公投結果如何落實?這種與公投提案本身息息相關的事項,提案人是否應該事先誠實揭露?如提案人刻意迴避,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無責任詳細對社會大眾說明此種後座力影響範圍,以使民眾有機會在正確完整的資訊下決定如何投票?
從先前第16案公投,到後來從媒體看到的「核廢料遷出蘭嶼」、「核四啟封並商轉」以及此次的「藉煤增核」等公投案,提案人除了擁核、擁核、再擁核,以及漠視核廢料處置難題與輕賤再生能源外,完全看不出有何關心台灣永續發展的真心?台灣社會大眾還要一直隨之起舞嗎?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