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748號施行法」出爐後,幸福盟重批政府踐踏公投民意,繼續力推「同性共同生活法」。(資料照片/李智為攝)
行政院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748號施行法」出爐,因內容保障同性伴侶準用《民法》規定結婚,引來反同團體不滿,發起「愛家公投」的下一代幸福聯盟近日動作頻頻,重炮抨擊執政黨踐踏公投民意,堅持應以「同性共同生活法」立法。據悉,政院版本公布後,幸福盟持續積極向立法院遊說,尋求朝野反同立委支持,盼在審議過程代為提案,集結保守派勢力反撲。
《上報》獨家取得幸福盟「同性共同生活法」完整草案,法案共17條,以「非婚姻」制度保障同性二人共同生活權益,內容未見「伴侶」、「配偶」等字眼,而是以「同性家屬」定義相互身分關係與法律稱謂,允許共組家庭,保障醫療事務代理、生活照顧義務、共有財產處理、協議遺產分配等權利。不過,該草案立法精神與實質內容,與政院版本幾乎無交集,讓不少被遊說的立委傷透腦筋。
爭議多時的同婚專法草案21日揭曉,法案雖採中性名稱,但內容實質保障同性婚姻,且大量準用《民法》婚姻相關規定,讓反同團體難以接受,連日召開記者會怒批行政院漠視公投結果,破壞婚姻一男一女定義,要求執政黨「懸崖勒馬」,同時向朝野立委喊話,盼以公投700萬民意基礎為依據,勿讓政院版本直接過關。
堅持同性「婚姻」不能入法的幸福盟,幾個月來頻繁穿梭立院,與保守派立委溝通意見。據悉,早在1月中旬,「同性共同生活法」草案就已大致擬定,幸福盟也與幾名立委達成默契,若政院版本內容不如預期,將在立院審查過程提出修正案。
隨著政院法案出爐,幸福盟版本也曝光。法案開宗明義第1條就指明,本法是為落實大法官748號解釋,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範圍」,因此該法創設「婚姻以外」的其他形式,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關係,以達到大法官所稱的婚姻自由之平等保障。
對於同性二人的稱謂和定義,該法案以「同性家屬」指稱,避開「配偶」、「伴侶」等字眼,並援引《民法》第1123條說明,「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換言之,該法案不承認同性二人建立的關係為「婚姻關係」,而是以「同性家屬關係」定義。
法案明訂,兩人要建立同性家屬關係,須年滿20歲,以書面形式,取得兩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到戶政機關登記。近親間同樣禁止成為同性家屬;另外,已有同性家屬或異性配偶者,不得再與他人成立同性家屬關係。
至於相關權利和義務,成為同性家屬的二人,須互負共同生活之照顧義務,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互為日常家務與醫療事務的代理人。
財產部分,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互約共有財產,同性家屬一方死亡時,公同共有財產半數可歸於死者遺產,另一半歸屬他方;針對各自的遺產,雙方當事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得協議互為遺產分配。未為前項協議者,推定雙方互為遺產分配的數額,為其各自遺產的半數。
對於外界關注的收養議題,該法案未明確將「共同收養」、「繼親收養」等規定納入,僅給予「共同監護」的權利,明訂同性家屬關係成立時,一方對其未成年子女,得因就學、醫療、金融機構開戶、生活照顧等事項,在期限內以書面委託另一方行使共同監護職務。
另外,同性家屬一方受他方扶養者,若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可認列為綜合所得稅扶養家屬。最後法案明訂,因該法涉及戶政系統變更,為給戶政機關修正準備期,施行日訂在公布後半年。
值得關注的是,由於整部法案內容與政院版本落差極大,據悉,幸福盟向立法院遊說時,有綠委當面建議,若在審查時提出完整法案,需要極大能量來推動,屆時若爭論不休卡關,拖過大法官釋憲5月24日最後期限,將不利於反同方,不如以修正動議提案處理較輕鬆。
為此,幸福盟修法小組仍在評估,一方面檢視目前草案修正空間,另方面整理政院版本不合理之處,持續探詢委員意見,爭取更多保守派立委支持,再決定後續審查將以何種方式出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