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安局長楊國強在擔任欣欣客運董事長期間以顧問費名義核銷45萬元,一審遭判3個月,緩刑2年。26日二審改判無罪,可上訴。(讀者提供)
前國安局長楊國強在擔任欣欣客運董事長期間,被控以顧問費名義,核銷45萬元,一審遭判3個月,緩刑2年。但二審認為,在無其他證據佐證下,不能以楊的自白定罪,因此判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楊國強十年前為欣欣客運的負責人,林文彬是大有公司的董事長。兩人明知大有公司未聘楊國強為顧問,卻從98年10月到99年6月期間,由楊將私人消費的發票及收據交給林文彬或不知情的會計,開立不實的傳票,並記載「顧問費」,記入大有的帳冊,每月支付5萬元,共計45萬元給楊國強,涉嫌為犯背信及商業會計法。
判決指出,楊的確接受林文彬的委託,處理洽購雲從龍公司大客車、大有巴士的新營運路線開發及停車場所需用地等事實。這些可以從林文彬等2證人及合約資料來證實,因此足認楊國強的確受大有當時的董事長林文彬所託,協助購地、新營運路線等事宜,也沒有檢方所指,與林文彬有背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的狀況。
至於楊國強提供的單據,在大有是如何作帳、核銷,楊無法知道。楊依林文彬指示,處理墊付的費用及公關費,請領每月5萬的費用,主觀上沒有做不實帳的犯意。因此,原審只以楊國強的自白便做有罪認定,沒有審究其他證據來證明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並不恰當,因此二審今撤銷元判決,改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