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被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因而聲請停止執行,原審裁定救國團敗訴,救國團不服,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敗訴確定。(攝影:李智為)
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被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因而聲請停止執行,原審裁定救國團敗訴,救國團不服,再度上訴。今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敗訴確定。
原審判決指出,黨產會依黨產條例規定,且舉辦過聽證,才將救國團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救國團不服,聲請停止執行。審理後,合議庭認定與行政訴訟法所定的停止執行要件不符,且在救國團的財產部分,也可申請動支許可,即時處理,難以認定救國團有難已回復的損害,因此駁回聲請。
救國團不服,因此再度上訴。今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按照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的規定,停止行政處分,是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否則難以救濟者,才能停止。但在這案件中,法官聲請大法官釋憲,這是大法官的職責,法官沒有認定違憲而拒絕適用法律的權限,因此有無違憲,需要等待大法官解釋,所以救國團不能以提出釋憲為理由,主張該行政處分看起來就違法。
另外,合議庭指出,雖救國團遭認定為附隨組織,如果認定原處分違法就撤銷,原處分的確認效力就消滅,沒有不能回復的情況。且,救國團的財產不必然發生不當取得財產的法律效果,要符合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的要件才會被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因此,原處分沒有停止執行的急迫性。
合議庭表示,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的規定,是為了防止脫產,第5條的規定則是被推定為不當黨產後,原則上禁止處分,但為避免侵害政黨及附隨組織,也設有但書能得處分,如果有爭議,也可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法院認為,停止原處分與行政訴訟法的要件不符,因此駁回救國團的聲請。(酒駕致死再犯最重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