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家威等人委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對中選會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此二公投的審議結論及公告處分,但今天遭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此二案。(攝影:張文玠)
在下一代幸福聯盟提出公投第10案及第12案後,祁家威等5人認為此二公投有違憲的疑慮,因而主張撤銷此二公投提案的提案審議結論及公告處分。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此二案。祁家威與委任律師對結果皆表示有料想到,祁家威認為,行政訴訟中,都是就法論法,而不是情理,因此接下來的戰場在立法院,希望立法院能堅守行政院版本的同婚草案。
上午律師潘天慶陪同祁家威共同出庭聽宣判結果。祁家威表示,行政訴訟中,大多都是就法論法,而不是究情論理,因此接下來也要看立法院怎麼努力,進行行政院版本草案。他認為,始作俑者就是一群自認是異性戀的動物,自己不幸福也不希望別人幸福而做出的行動,希望他們不要再鑽牛角尖、執迷不悟。
游信義領銜提出的公投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以及曾獻瑩領銜提出的公投第12案:「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祁家威等人委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對中選會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此二公投的審議結論及公告處分。伴侶盟律師團先前出庭指出,撤銷的目的就是從根本擋掉此二公投的正當性,由於這兩案公投有逾越《憲法》之虞,且在主文中,使人無法理解主文真意。
中選會委任律師先前出庭則質疑,祁家威等人沒有權利保護必要,因此不符合利害關係人的適格性,而公投是國民的意見,不會造成權利受損的情況。且中選會認為,公投審議結論不是行政處分,無法撤銷。
今法院判決指出,在審議結論的部分,審議結論的效力僅是讓提案人查對,以及徵詢的立法或行政機關提出意見書,並進行下一階段連署。並沒有發生公投提案成立與否的具體法律效果,不是行政處分,所以此部分起訴不合法。
在公告處分的部分,法院則指出三點理由:最主要的部分是,法院認為祁家威等人沒有提起訴訟的權能,也就是不具適格性。
判決指出,《公投法》的規定就是主權在民的概念,人民透過公投來進行創制、複決,功能上等同於國家立法機關,代替或協同國家完成立法或重大政策。因此,公投的參政權是公民投票人的主動立法「權力」。
判決也表示,《公投法》中,明定只有公民投票無效或通過案無效時,才能由檢察官提起訴訟,一般投票權人僅能向檢察官舉發。且《公投法》是為了補足民主代議制度的功能,是國民多數意見的呈現,而不是國民個人法益的保護,因此沒辦法結合保護規範理論的概念,認為投票權人可以爭執舉辦公投決定的行政作為的主觀公權利。
而公投也可自主決定投票方向,因此,法官認為,祁家威等人主張婚姻權將受到侵害,應該要等到立法結果直接導致婚姻權受損害時,才會發生婚姻權及法律上利益受侵害的情形,在此之前,沒辦法透過司法權來救濟。
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中,明定婚姻自由平等保護,是立法形成的範圍,法院認為,目前難以從公投中看出將同性二人排除於婚姻外,而公投也不一定會產生不利結果,所以祁家威等人主張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受害,並沒有合理的因果關聯。法官更指,縱使此兩案勝訴,也沒辦法讓立法方向一定符合祁家威等人的預期,因此沒有實質的效果。
法院認為,目前我國在個案上,採取事後救濟審查制,也就是有適用法令造成人民權利受侵害才能審查是否違法,目前立法尚未完成,因此法院沒辦法先臆測當事人是否會受侵害。
★祁家威等人與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間公民投票法事件(107年度訴字第931號)全文
★祁家威等人與被告中選會間公民投票法事件(107年度訴字第974號)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