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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外國人想攜眷來台工作 確實應該猶豫

周雲 2016年10月19日 07:00:00
外國人的小孩念台灣的書,一路到了二十歲的生日一過才發現,這個地方好像不是很歡迎他們繼續留下。(湯森路透)
湯[恩

外國人的小孩念台灣的書,一路到了二十歲的生日一過才發現,這個地方好像不是很歡迎他們繼續留下。(湯森路透) 湯[恩

10月12日,內政部的記者會上移民署副署長出來「駁斥」、「闢謠」──其大意是「近期網路謠傳,在台依親居留的外國人子女,滿20歲後無法繼續在台居留」,副署長澄清在2014年4月所新修訂版本的《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中,已經讓「外國人子女成年後,符合一定條件時,可提出申請繼續在台居留。」有媒體甚至幫忙在標題中寫下所謂「雷堤娜」條款,指移民署當年這項規定的鬆綁乃是源於德籍女大生「雷堤娜」之事件。

 

貴報10月15日所刊評論依此並也順著說「移民署官員沒有說謊,在現行制度下,外國青年如果年滿20歲、從台灣的大學畢業,即使無法立刻獲得高薪職務,移民署也願意多給點緩衝時間……找到『合法』工作,隨時都能重新申請居留證,合法留在台灣。」

 

然而,移民署官員沒有說謊,卻似乎有點闢非所謠、或者矇眼瞎打,奪胎問題。

 

查詢相關報導,在9月22日時其實就已有移民署針對同樣問題釋疑的新聞訊息,所談議題相同、回答時也引據同樣的(2014年)新修規定。據當時之報導,所謂的近期網路謠傳應指陳怡光先生在獨立評論的文章

 

陳先生的文章其實真正點出了問題,而移民署的回應卻巧奪原題、換去原旨,說難聽點,有誤導問題之嫌。

 

一言以蔽之,用去年今週刊訪問「條款當事人」雷堤娜的說法:「要我留在台灣五年,不能工作,我要拿什麼養家?」成年的外籍子女即使在《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之修改後有了可以繼續居留一段期間的理由,然而其工作權依然受限於《就業服務法》第46條的規定,基本上也就是只能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並且要求碩士以上學歷不然大學畢業外加兩年以上工作經驗,或者以薪水、能力等計算點數要滿70點。

 

移民署一再提及的,修訂後貌似給出「緩衝時間」的《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8條寫的是

 

「外國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居留:

一、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二、未滿十六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三、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倘若符合這樣的規定,二十歲時、竟然前十年都住在台灣,這根本是從小學到大學的年紀都在此地──即便不是生於斯,絕對也是長於斯。如果當初隨著外籍父母來台的這樣的子女,沒有被送到本地的外國學校、為回歸母國作準備,而是融入到成年時面臨想要繼續留在台灣而發現困難,那絕大的可能就是他們:從小到長大可以獨立的過程,就在這塊地方、連結這裡的人。說著這裡的話,講這裡的事。

 

他們在台灣的教育體系中,變得更像台灣人、而不像外國人(除了樣貌),這過程,還是我們的國家資源去培養的。然後,當這樣的人真的也認同著這塊成長的地方、想要繼續留下,工作在此,卻發現除非他們一畢業就找到條件更高的工作,且雇主為了聘僱外國身分的人因為麻煩意願還會更低。所謂修法過後的「緩衝期間」在哪?

 

何來緩衝?其實,移民署說得最好,成年後多留下的時間是「以利思考未來工作方向或申請永久居留許可。」是「思考」為主,因為實際從事真是要難得多;在同樣的體系與時間下所培養出來的本國學生我們都不預期一畢業就能找到如此條件的工作了,在同樣時間所訓練出來的外國人學生,我們就認為他們能夠、或者必須一畢業就相對高薪高就,否則就請他們不要再留在此地──難怪雷堤娜的父親會寫下文章〈Work in Taiwan – Don’t Bring Family〉,跟想要來台灣工作的外國人說,台灣不錯、想來工作也不錯,但有家眷的話,就很難說。

 

來台灣的外國人,父母小孩一家,當他們預期台灣可以久留、小孩甚至以後在此生活也好,於是讓小孩念台灣的書,一路到了二十歲的生日一過才發現,這個地方好像不是很歡迎他們繼續留下。

 

確實,這樣想想,有親有眷的外國人來台還是三思為宜;而對那些已經融入台灣、正要長大快要成年,幾乎長成台灣人的「外國人」,這個地方則不顧情面的要說除非你加把努力、不然就抱歉了,如果一開始就別那麼喜歡這裡或許會輕鬆一點。

 

總統蔡英文說要「友善居留制度」,才不到兩個月,移民署就來追聲附和,說制度真的友善──真的,友善嗎?

 

放寬永久居留的限制或許才是真正的放寬。因為一旦有了永久居留,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1條的適用,其46條的限制就被排除了。我們或許就坦白承認吧,我們的政策隱隱晦晦的其實是只希望多吸到所謂的「人才」,而那些非人才的、或尚未表現其為人才的,則不希望進來太多。這樣的階級篩選確實是符合經濟理性原則的移民政策,而最近有立委提案想讓具有永久居留身分的外籍人士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能取得永久居留權,所謂保障其「家人團圓的權益」,如此人道原則的作法,最後究竟能否得到支持而通過,就暫不可知了。

 

於是在修法通過之前,移民署就請小心別誤導人了。只提醒人家知道成年後可以繼續居留一段時間,卻不提工作權的麻煩:如果明白於此,大多的外籍家長想必會很猶豫讓子女在台灣繼續這樣融入究竟是好是壞吧?而還沒來的,想必也在猶豫了──應該猶豫的。

 

※作者現就讀於國立台灣大學物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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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居留 工作權 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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